因女儿的债务纠纷,母亲被人围堵追债,在精神受迫下,无奈写下还款计划。近日,宜兴法院审结了一起撤销权纠纷案,依法判决撤销母亲郭某在胁迫之下签订的还款计划。
市民郭某与张某是同小区的邻居,双方认识已有10多年。2011年,郭某的女儿何某因经营需要向张某借款31万元,但何某仅偿还部分款项后就玩起了消失,离开本市至今未归。2018年5月,张某及其丈夫、表妹夫妇四人在街上偶遇郭某,就向其追讨借款,双方发生纠纷。民警处警后对双方进行了劝解,但张某等四人依旧不依不饶,在民警离开后,继续向郭某讨债直至深夜。被逼无奈的郭某先后写下两份还款计划,承诺由其两年之内分期还清欠款。之后,张某又多次上门逼要钱款并占住了郭某的房屋。2018年10月,郭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撤销这两份还款计划。
审理中,郭某诉称,自己并不清楚女儿何某与张某之间的借款纠纷,但张某等人一直纠缠,为了脱身这才写下还款计划。而被告张某则认为,自己从未限制郭某的人生自由,也未胁迫郭某还款,郭某是自愿出具的两份还款计划,属于债务加入。
法院经审理认为,郭某未向张某借款,郭某在出具案涉还款计划之前,也未有证据证明有为其女儿承担还款义务的意思表示。出具还款计划当天,双方为郭某女儿债务偿还问题发生纠纷,在公安机关出警未有效解决并离开后,张某及其亲属多人长时间跟随郭某催要借款。因此,张某的行为具有胁迫的故意,而郭某出具的还款计划违背了其真实意思,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郭某有权请求法院撤销还款计划。
最终,宜兴法院作出判决,撤销郭某于2018年5月17日向张某出具的两份还款计划。
法官说法
《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条规定,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本案中,张某等人因郭某的女儿何某所欠的借款未还,长时间持续跟随郭某,张某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对郭某施加精神上的压力而故意为之,张某的行为明显属于胁迫手段。而郭某既不是借款人,也没有为何某归还借款的真实意思,郭某只是为摆脱张某的纠缠迫不得已才出具还款计划,故法院判决撤销了两份还款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