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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货|借贷纠纷巧化解,金融机构诉讼保全不需要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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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不少金融机构的高层给信贷人员开会时,喜欢义正言辞地质问:不良贷款的诉讼怎么可能败诉?要求你们必须100%胜诉!是这样的吗?笔者统计了一下原任职法院自2019年-2021年三年金融借款纠纷数据,如果我们把银行的诉请未全部支持的结果作为其败诉情形的话,败诉率达到了17.8%!金融机构自身有着一套完整的风控体系,监管部门监管又十分严苛,为何金融机构诉讼中仍存在各种败诉风险?又该如何应对?


一、金融不良债权诉讼中的问题

(一)送达程序普遍适用公告送达且程序易存在瑕疵。

金融借款纠纷最显著的特征是当事人数量众多。普通民事案件一个原告对一个被告,金融案件普遍存在一对多的现象,体现在担保人比较多。笔者曾审理的一起金融借款纠纷,被告有19个之多,一个债务人,18个保证人!送达起诉状副本和传票的工作量相当于其他民事案件的数倍,一个礼拜即使其他工作暂停,专门干送达一件事,也未必能完成。19个被告中,只要有一个找不到,就得适用公告送达。


公告送达有着严格的条件:被告户籍地(公民)、注册地(单位)、经常居住地都得去一趟并拍照入卷;找不到人的再邮寄送达一遍;无人签收的才能对该当事人进行登报公告。公告期限不得少于60天。公告开庭传票,还得加上举证期限15天,以及排版等待一周时间,一般公告期限需80天左右。公告送达的传票,一般也就缺席审理了,法院下判后,还得公告判决书,又得70天左右。正因为公告送达需要穷尽其他送达手段后才能适用,所以流程繁琐,很容易程序出错。当案件进行执行程序后,法院执行这些公告送达的被告时,他们会站出来说没接到过开庭通知,主张送达程序有问题,申请再审程序。所以金融案件的送达程序要格外注意程序合法。


(二)审判周期较其他类型案件长。

民事案件一审分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商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审限为三个月;案件法律关系复杂,事实不清,证据较多,当事人众多不易送达,无法适用简易程序的,才能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由承办法官组织其他法官或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审限为六个月。普通程序案件,若六个月内无法结案,需报请本院院长。经本院院长批准延长审限后尚不能结案,需要再次延长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诉讼中常见的鉴定、调解、公告占用的期限,需要从审限中扣除。一个有趣的现象是金融纠纷案件普遍适用的是普通程序,且延长审限是一种常态。另外,公告期限、鉴定期限不占用审限。以上分析可知整个诉讼结束就是一个漫长的等待过程。我们假设一个金融纠纷摊上了以上各种可能,粗略计算一下它的审判周期:一审:6个月+延期3-6个月+公告5个月;二审:3个月+延期1-3个月。期限共计:一年半至两年!


(三)债务人或担保人被判免责。

商业银行最大忌讳就是败诉问题。一笔贷款的败诉,不仅仅是经营损失问题,还反映出来信贷业务合不合规、是否合法,以及是否会引发舆情?这些问题很可能引起银监部门的介入,涉及银行内部追责问题。从金融借款纠纷审理的情况看,银行败诉主要反映在以下几方面:一是借款合同或担保合同非本人所签,导致借款人、担保人免责;二是“借新还旧”业务,银行未告知新增加的担保人借款用途的,担保人免责;三是超过了诉讼时效或保证期间,导致债务人或保证人免责;四是担保人主体不适格,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免责;五是不动产抵押担保业务,未办理登记,不支持抵押权的;六是抵押人自有抵押物,未约定清偿顺序,导致无法先主张第三人担保责任的;七是最高额抵押担保业务中,本息超过最高债权额,超过部分不享有优先受偿权的。以上免责情形是较为常见,还有一些个别免责情形,比如信贷员追加了保证人,未约定保证方式或保证期间的,导致保证人免责。


二、金融不良债权诉讼问题成因分析

(一)被告人数众多导致送达难。

金融借款纠纷中担保人数量众多是导致法院送达工作滞后的一个主要原因。这是信贷业务特征造成的。银行希望多增加担保人来增加还款


(二)法院内卷问题严重。

法院内法官的工作效率也是影响金融案件审理效率的一个原因。有的法官责任心强、业务素质过硬、工作方法得当,一年能结案500件。有的法官则处处拖沓、缺乏责任心,一年结案连前者的1/5都不到。恰巧您的案件分到了后面这类法官手里,着急上火是肯定的。为何出现两种极端现象,这跟法院的体制有关系。截至目前,大多数法院仍然按照“干多干少一个样”“只讲奉献、不讲回报”等观念管理,干的多的没奖励,干的少的没惩处。如此,法院内部就存在分工不均,待遇不公平,精力就放在内卷上了。


(三)银行信贷手续存在瑕疵。

信贷业务办理需要三个阶段,分别是贷前调查、贷中审查、贷后清收。像担保人主体资格问题,比如民办学校若登记的是非营利性质,签订的担保合同是无效;又比如公司作为担保人的,必须出具公司决议,否则担保合同无效。上面的问题应在贷前调查和贷中审查两个环节中予以防控。一旦发放了贷款,在贷后清收中发现该问题,亡羊补牢为时晚矣。信贷业务质量的把关,需要银行重视信贷法律法规的业务培训学习,把风险控制前端化。


(四)信贷操作风险引发的败诉。

贷款逾期后,信贷人员要及时清收贷款。对于担保人数量较多的贷款,信贷人员诉讼前,需要注意诉讼时效和保证期间不能过期。那就需要一一主张权利。若个别遗漏了主张怎么办?什么样的方式主张?如何留存有效凭证?这些问题稍有不慎,可能导致债务人或担保人抗辩免责。这些问题完全是由信贷人员的贷后操作引起的。


(五)银行庭前准备存在纰漏。

当一件不良贷款准备提起诉讼的时候,银行需要做一些诉前准备工作。证据材料的搜集梳理很重要。


笔者曾审理的一起金融借款纠纷,九点开庭,合议庭准时入席。坐在原告诉讼代理人席的是一位穿着白色长袖制服衬衫的五十来岁的男同志,一看就知道是原告银行的职员。被告未到庭。对于缺席审理的案件,一般十分钟就能结束,很多环节不需要走流程了,比如答辩、质证以及辩论都省了。法官内心是喜欢缺席审理的。开庭后,笔者提示原告代理人宣读诉状。制服衬衫理直气壮的告诉我,诉状都交给法院了,他手里没有。我内心复杂:贵行节约用纸,就准备了一份诉状吗?我把卷宗里的诉状递给他。制服衬衫宣读完诉状后,我依程序提示他提交原告方的证据,并说明每一项证据要证明的内容。制服衬衫依然淡定的看着我说:证据立案的时候都交给法院了。我暴了:开庭需要提交原件!未提交视为证据不足,原告需要承担败诉的法律风险。这时,制服衬衫变得慌乱了。法律不会因为当事人的无知就迁就其过错,因为对方当事人诉权是对等的。最后,在败诉的不利后果面前,该行选择了撤诉,再另行起诉。


三、解决问题的建议

本文是站在金融机构的角度分析的,所以提出解决审判环节的问题对策时,自然也是从金融机构自身出发提出具有可操作性的建议。


(一)全面约定送达地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法发〔2016〕21号,以下简称《意见》)第三条规定:“完善送达程序与送达方式。当事人在纠纷发生之前约定送达地址的,人民法院可以将该地址作为送达诉讼文书的确认地址。当事人起诉或者答辩时应当依照规定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积极运用电子方式送达;当事人同意电子送达的,应当提供并确认传真号、电子信箱、微信号等电子送达地址。充分利用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建立全国法院统一的电子送达平台。完善国家邮政机构以法院专递方式进行送达。”


2016年笔者任所在法院研究室主任。上述司法解释出台后,笔者起草了司法建议书并附合同约定送达地址条款,送达给辖区主要的金融机构。截至该年底,辖区十几家金融机构全部在信贷合同中或以补充协议的方式约定单独的送达地址条款。如此,自2017年以来的信贷业务发生纠纷,将彻底解决送达难的问题。


实践中,合同约定送达地址条款的适用出现了一些问题。有些法院按照约定地址邮寄送达无人签收的,依然要求原告缴纳公告费,对无法送达的当事人进行公告。该种做法违背了《意见》的精神,是法院送达工作的倒退。对于约定送达地址的,按照该地址电话通知不到庭,邮寄送达不签收或查无此人等原因退回的,视为送达。无法送达的不利后果由被告承担。


(二)专人负责对接承办法官。

有些金融机构经常出现这样的奇葩现象,该行在同一法院辖区内有几十家分支机构,每家支行或多或少都涉及诉讼。每家支行自己负责自己的诉讼业务,派本支行的信贷员去跑法院。于是出现同一天几个甚至十几个该行的信贷员去同一家法院沟通案件。这种现象的弊端很明显:一是信贷员头大,案件少的支行的信贷员对诉讼程序不熟悉,承办法官不清楚,法院大门进不去;二是法官反感,同一个法官面对同一家银行的不同诉讼,需要接待若干个不同支行的信贷员,一样的诉讼权利及流程需要反复解释。这种弊端导致该行的案件诉讼、执行效率极其低下,同时该行的人力、物力也并未节约。建议金融机构指定固定的联络员负责对接固定的法院,针对该行在不同地区法院的诉讼量的多少,灵活指派联络员的人数。金融机构应当在总行机关设立专门的诉讼业务管理部门,将分支机构符合起诉条件的不良贷款统一收到总行进行管理。由该管理机构指派固定联络人对接固定法院。既节约成本、精力,又提高了与法院的沟通效率。


(三)提供专门经费保障。

金融机构要想推动自己的案件审判速度和质量,就得想办法减轻承办法官的工作量。对于一些辅助性的工作可以组织员工替法院完成。


举个例子:一般的当事人会认为,案件已被法院受理,法院应当有义务完成送达起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的工作。这种理解没有错,但你会发现,半年了过去了,为何还没接到开庭通知?答案是法官手中的案件太多,还没轮到送达你的案件。如果金融机构能够把债务人、担保人的地址自己先实地排查一遍,对于被告住所地怎么走、何时在家、是否外出等情况先调查清楚,当你把这些信息完整的提供给法院,承办法官有何理由决绝把你的案件往前排期呢?还有一些像法院订卷归档之类的辅助性工作,金融机构派员工去帮忙,轮到自己的案件送达、开庭排期问题,法官能不往前排吗?只要不违反禁止性规定,金融机构应当主动减少法官辅助性工作,让法官抽出精力专心办案,提高效率。这些工作需要专门的经费保障。


(四)掌握基础的诉讼知识与庭审技巧。

很多金融机构认为不良贷款诉讼就是走走程序,没必要聘请律师代理。有强烈聘请律师意愿的客户通常出于两种原因:一是与他人打官司吃了大亏;二是律师替自己赢得了利益。对于没有委托律师进行诉讼的,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保障诉讼业务不出问题:一是可以成立专门的法务部门,诉讼代理由该部门负责。招聘专职的法务人员,要求条件起码是法律专业,有一定法务经验优先。地域经济发达地区,可以提高招聘条件,过了司法考试或有律师执行经验的优先。二是培养具有诉讼业务经验及出庭技巧的优秀信贷员。如果规模达不到成立专业的法务部门,可以通过定期培训,培养一批信贷业务拔尖的信贷员负责诉讼代理工作。培训的基础内容主要包括:《民法典》、《新担保司法解释》、《民事诉讼法》等与信贷业务相关的法律规定,以及庭前准备与庭审技巧。通过以上措施,金融机构才能避免超过诉讼时效或出庭不带证据这些低级错误。


(五)严把信贷业务质量关。

如果法律风险发生在信贷业务前端或中端,在贷前调查和贷中审批环节未将风险有效防控,诉讼中即使发现问题也只能亡羊补牢。所以金融机构“打铁还需自身硬”,需严把信贷业务质量关。把信贷业务搞扎实的同时,还需将信贷业务全流程的每一个环节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进行预判,金融机构要有意识通过培训和自身学习的方式,提高信贷审批人员和经办人员在信贷业务整个流程中的法律风险意识,并知晓应对措施,如此才能降低金融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