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城西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胡某以李某未偿还其借款80万元为由,将李某及其前妻张某诉至城西区法院。
在该案审查过程中,因李某已于2018年12月去世,胡某申请追加李某婚生子及非婚生子作为继承人参加诉讼。本案借款发生在2004年,借款金额巨大,原告又主张80万元是以现金方式交付,加之借款人李某已去世,很多案件事实无法查证,案情扑朔迷离。虽然胡某提交了李某出具的借条及取款凭证,但未提交80万元现金已实际交付给李某的证据。另张某及继承人李某某在答辩时,主张涉案借款时间发生在2004年,李某最后一次还款在2015年3月,故本案诉讼时效已经超过法定时效,请求驳回胡某诉求。后经承办法官多方查证、调查,胡某与李某间借款事实虽然可以基本认定,但因胡某无法提交2015年3月至2018年3月期间向李某主张还款的证据,最终,胡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案最终虽以原告撤回起诉结案,但本案的确发人深思。公民之间民间借贷行为,需以钱款的实际交付作为生效条件,但现实生活中较多借贷行为发生在亲戚朋友间,且借款都是以现金方式支付,碍于情面大多没有要求借款人出具借据,一旦发生纠纷,被告对借款事实又不认可,原告的举证责任就非常严苛,不仅需要证明借款金额已实际交付给被告,还需提供借款人的具体身份信息,如果被告针对诉讼时效进行答辩,还需证明借款时间及催要借款的相关证据。所以再次提醒大家,无论向你借款的人与你关系何等亲密,借钱证据要保留完整,否则可能会失友损财,得不偿失。(韩秀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