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我国民诉法没有明确规定交叉询问规则,在法律实务类书籍也鲜有系统总结符合中国庭审模式的交叉询问规则,但不可否认,交叉询问规则和原理同样在我国庭审中发挥作用。
在《对方证人》著作中,介绍了交叉询问的基本规则: 不要问连你自己都不知道答案的问题,除非答案是什么根本不重要,或者你已经穷途末路。 在问下一个问题之前,务必要先聆听证人地回答。 就同一个问题,不要问太多遍,以免证人可以借机对其存有缺陷地问题作出解释。 忘掉佩里.梅森。交叉询问不是为了立马赢得审判,而是为了给总结陈词或者其他证人证言做铺垫。 知道见好就收。
我个人认为这些原则也同样适用中国庭审,但应对在借鉴英美法系的交叉询问规则的基础上,探索符合中国庭审实践的庭审规则。
说句实话,我比较愚钝,在大学时喜欢看欧美国家有关交叉询问的作品,但是没有看懂,感觉欧美国家和中国的司法制度是两个不同的世界。
2002年,我通过第一届司法考试,从此踏入律师行业,主要从事诉讼业务。
2014年以前,这么漫长的时间,我在庭审中也偶尔发问,但并不是有意识的,也从而思考交叉询问方面的规则问题。
2014年,我办理王某诉李某民间借贷一案,对我来说无疑具有重大意义,此案一审败诉后,我因寻找案件突破口而陷入迷茫与思考之中,记起在探讨此案时,我很坚定地认为,此案唯一的突破口就在于当事人发问,事实也证明这个方案是正确的。
从这个案子开始,我有意识地重视当事人发问权在个案中的应用,虽并未思考当事人发问权是否适合中国的诉讼模式,而只是将其作为识破谎言、探知案件真相的一种技术手段和方法。
后来,我再次看欧美国家有关交叉询问制度和技巧方面的作品,惊喜地发现在中国司法实践中完全可以借鉴使用,当事人发问权在探知案件真相方面是相通的,而与诉讼模式或者主义无关。
梳理一下这些年的办案过程和思路,我个人认为在交叉询问过程中应遵循一下原则:
第一、要牢记发问的目的,不能为问而问。
设计的每一个的发问问题,你都要思考发问的目的是什么或者想要达到的结果,或者试探,或者掩护,或者一剑封喉,或者回马一枪,等等。有些可以单独可以起到证明作用,有些要服从整理的效果或者目的,但不管怎么,都要牢记发问的目的。
譬如,在一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案件中,我安排助理这个案子不需要发问,在设计开庭提纲时,并没有发问提纲。也许,这个助理受我的影响比较大,具有强烈的发问欲望。
“团购协议是什么时间签订的?”这是他在庭审中发问的唯一一个问题。
“你可以自己看看协议,还需要我告诉你吗?”对方律师如此回复。
委托人是某小区业委会,人数比较多,纷纷给我打电话表达对庭审效果的不满。事后,我问这个助理,问这个问题的目的是什么呢,他说:“我只想问问,没有想其他的。”
双方对团购协议签订的时间没有争议,设计的这个问题就毫无意义。因此,我们在发问时要清楚自己发问的目的,发问不是为了炫耀,不能为问而问,否则自取其辱,甚至遭到法官的反感或者警告。
第二、掩盖发问的目的或者意图,不能给对方一个提示,除非你有足够的把握“回头一击”。
我看过同行介绍有关庭审发问技巧的文章,主要观点是避免涉及开放性问题,这不能说是错误的。每个案子都有不同的特点,但不能否认当事人会根据自身利益对案件事实、证据以及法律适用编织一张自认为无懈可击的网。运用开放性问题,实际上就是让对方这张网展现在你的面前,等待你用一双慧眼发现所有的漏洞和问题,然后再用闭合性问题,穷追不舍,步步紧逼,将对方编织的这张网彻底撕毁。当然,在设计开放性问题时,也要有较强的驾驭被询问者的能力,不能长篇大论,打乱你的思路。
在设计封闭性问题时,一定要隐藏自己的目的、意图或者避免给对方暗示,要运用问题的先后顺序、语言的轻重缓急、心理学等技巧。根据对方对己方开放性问题的回答,寻找漏洞,各个击破。
譬如在王某诉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针对借款人出具的借据中“部分内容是后来添加的”这个问题,我设计几十个问题,但极力避免诸如“借据中备注部分与其他手写部分是不是同一时间形成的?”等问题。
也就是说,具有暗示性的问题一定不要发问,不仅达不到你想要的结果,还可能导致一场非常糟糕的交叉询问。
第三、要学会见好就收,这一点也可以归结为牢记发问的目的。在发问过程中,已经达到自己想要的东西,这个时候要立即停下来,或者转到下一个问题,不能通过重复发问或者试图乘胜追击,让被询问人意识到自己的问题,然后进行解释或者否定。
譬如,在金某故意伤害一案。
辩护人:要求被害人回答这个问题,因为在询问笔录中有刘某孝的询问笔录,涉及到刘某孝证言的真实性以及被害人是否涉嫌诬告陷害。
辩护人:你父亲和刘某孝是什么关系?
许乙:不知道。
辩护人:离开派出所后你有没有见过刘某孝?
许乙:不知道。
辩护人:你是怎么离开派出所的?
许乙:不知道。
辩护人:你是怎么去的医院?
许乙:不知道。
辩护人:谁陪你去的?
许乙:不知道
辩护人:你在医院怎么治疗的?
许乙:不知道。
辩护人:你呀是怎么掉的?
许乙:自己掉的。
接下来,许乙均以不知道来回答辩方的问题——表达自己愤怒的情绪;有时愤怒也会摧毁自己的心理防线,无意识地说出事实真相。
面对本律师对他进行重复发问,在回答牙是怎么掉的这个问题时,说牙是自己掉的。
此刻,我认为这个问题不能再继续发问了,否则就会提醒、暗示被害人改变原来的证词,选择见好就收,保留交叉询问的胜利果实。
被害人许乙一直处在愤怒的情形中,没有意识到牙自己掉了会带来什么法律后果,我认为此时此刻法官、公诉人已经意识到这个问题的严重性或者需要继续澄清。
审判长:公诉人对被害人有无发问?
公诉人:你说牙齿自己掉的是什么意思?
许乙:就是自己掉下来的。
公诉人:通过刚才法庭调查以及辩护人提问的问题,辩护人认为被害人的牙齿脱落与被告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我希望通过这个环节,被害人你向法庭说明一下你牙齿脱落的具体情况?
辩护人:(及时提出我反对)这个问题受害人已经回答,并且我问很多问题受害人都说不知道,公诉人针对这个问题继续发问就是引导被害人作伪证,也是公诉人渎职。
审判长:为了查明事实,被害人可以说一下。
公诉人:提醒一下辩护人公诉人是有法律的职责,也是合法的,法庭是有纪律的,我希望辩护人遵守法庭纪律
辩护人:公诉人有权发问,但发问要遵守规则。
审判长:这个问题双方不要对对方有攻击行为,为了查明案件事实,公诉人可以继续发问。
公诉人:请被害人回答上面的问题。
审判长:法庭认为有必要让被害人再回答一下。
许乙:到了医院之后缝合了上嘴唇的伤口,然后让我下去拍牙齿片子,然后从拍完牙齿的片子之后牙齿就自己掉下来了。
审判长:公诉人还有无发问?
公诉人:没有了。
本辩护人早已意料到公诉人针对这个问题进行询问,审判长也会准许公诉人这么做。公诉人发问结束后,本辩护人明知被害人不配合发问,还是选择继续发问,进一步敲打被害人的心理防线。
辩护人:你的牙自己掉下来的时候这时大脑清醒吗?
许乙:我知道是自己掉下来的
辩护人:这时大脑清醒吗?
许乙:清醒。
辩护人:在这之前清醒吗?
许乙:有时清醒有时不清醒。
辩护人:你说一下你离开派出所在偶尔清醒的情况下你记得什么事情?
许乙:清醒的我已经说了。
辩护人:审判长,对被害人不再发问。
在许乙回答“牙是自己掉的”,我十分清楚他是在愤怒之下作出的错误表达,但这个时候必须停下来或者转到下一个问题。如果控方或者主审法官不就这个问题进行讯问,我绝不会就此话题继续发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