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梦妍贸易有限公司:
本局于2022年8月4日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津辰市监综处罚〔2022〕54号)。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对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下列义务没有履行:1.上缴罚款10000元;2.上缴加处罚款10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局现催告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按照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方式依法履行上述义务。
收到本催告书后,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上述义务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王旭、肖利 联系电话:022-
联系地址: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104室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