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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资深发布:借贷纠纷和欠条,借条和欠条有哪些不同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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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民间资金流动日渐频繁,民间借贷的现象亦普遍存在。很多人在进行私人借贷过程中,混淆“借条”和“欠条”的概念,认为二者并无本质区别。其实不然,虽然“借条”和“欠条”只有一字之差,但从法律上看,名称虽不是认定法律关系的唯一决定性因素,但二者之间存在着较大的差异,它对于法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有着极大的影响。

一、法律关系及法律适用方面

第一,法律关系方面。“借条”是指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出借人给付借款后,借款人向出借人出具的借款书面凭证。双方当事人系基于借贷事实而形成的借款合同关系。“欠条”是指当事人之间对双方经济往来或对某种合同关系进行结算后形成的书面凭证。欠条所反映的是比较纯粹的债权债务关系。

因此,无论是“借条”,还是“欠条”都是一种债权凭证,都能证明双方存在着债权债务关系,只要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基本特征,就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 但是,“借条”证明借款关系,“欠条”证明欠款关系;借款肯定是欠款,但欠款则不一定是借款。


第二,法律适用方面。《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第六百六十七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六百七十六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通过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不难看出,“借条”系证明当事人双方形成借贷关系的重要证据,只要借贷关系合法即受法律的保护。“欠条”则无法从字面上表明债权关系形成的原因,而债权关系形成的原因是很多的,如合同之债、法定之债等,借贷只是其中的一种。因此,“欠条”需要结合其债权形成的原因确定法律的适用。


二、诉讼时效方面

第一,“借条”“欠条”载明还款时间时,诉讼时效的起算。《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根据法律之规定,若“借条”“欠条”中载明明确的还款时间,则两者的诉讼时效没有区别,均从其载明的还款日期届满之日起开始计算三年诉讼期间。

第二,“借条”“欠条”未载明还款时间时,诉讼时效的起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根据法律规定,“借条”本质上是基于借贷事实而形成的借款合同,若“借条”中未载明还款日期,诉讼时效期间从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履行还款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借款人在出借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借款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欠条”系指当事人之间对双方经济往来或对某种合同关系进行结算后形成的书面凭证,若“欠条”中未载明还款日期时,则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即出具“欠条”之日起开始计算诉讼期间。


三、举证责任方面

第一,“借条”举证责任方面。《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根据法律之规定,民间借贷案件中,诉讼当事人在向法庭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借条”等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后,一般只需向法官证明借贷关系的合法性及已经向借款人提供借款的事实即可。

第二,“欠条”举证责任方面。2002年1月15日《人民法院公报》“理论和实践”中明确“欠条和借条是不同的,欠条只有和形成欠条原因的证据结合运用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由于“欠条”系债务人向债权人出具的表示尚欠某物或某款项的凭证,一般用于证明债权债务关系,所有仅凭“欠条”不足以证明诉讼当事人之间已经形成的债权系合法债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仅以“欠条”为证据请求法院支持其诉讼请求,诉讼相对方予以否认时,诉讼当事人必须向法庭提交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其债权的合法性,否则法院很可能不予支持其诉求。


综上所述,无论是“借条”,还是“欠条”,都是一种债权凭证,都能证明双方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只要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基本特征,均能得到法律的保护。但从法律上看,“借条”与“欠条”二者之间存在着较大的差异。因此,我们在日常生活中,尤其是在私人借贷过程中,应注意和把握“借条”与“欠条”,正确出具相关的法律文书,以避免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