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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的担保(保证、定金)(上)——真题与解析

|「14-03-10」

(单选题)甲公司与乙公司达成还款计划书,约定在2012年7月30日归还100万元,8月30日归还200万元,9月30日归还300万元。丙公司对三笔还款提供保证,未约定保证方式和保证期间。后甲公司同意乙公司将三笔还款均顺延3个月,丙公司对此不知情。乙公司一直未还款,甲公司仅于2013年3月15日诉请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关于丙公司保证责任,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丙公司保证担保的主债权为300万元

B.丙公司保证担保的主债权为500万元

C.丙公司保证担保的主债权为600万元

D.因延长还款期限未经保证人同意,丙公司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14-03-15」

(单选题)张某从甲银行分支机构乙支行借款20万元,李某提供保证担保。李某和甲银行又特别约定,如保证人不履行保证责任,债权人有权直接从保证人在甲银行及其支行处开立的任何账户内扣收。届期,张某、李某均未还款,甲银行直接从李某在甲银行下属的丙支行账户内扣划了18万元存款用于偿还张某的借款。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李某与甲银行关于直接在账户内扣划款项的约定无效

B.李某无须承担保证责任

C.乙支行收回20万元全部借款本金和利息之前,李某不得向张某追偿

D.乙支行应以自己的名义向张某行使追索权

|「19-02-16」

(不定项)俞某因资金周转,向江海银行借贷50万元,姜某提供保证担保,但未约定保证方式。两个月后俞某又增加借贷20万元,并告知姜某,姜某未置可否。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姜某对银行享有先诉抗辩权

B.俞某对银行的抗辩权,姜某对银行也享有

C.姜某就银行对俞某的70万元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D.姜某就银行对俞某的50万元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14-03-10」

【答案】A

【考点】保证期间、主债务变更与保证责任的承担

【解析】

《民法典》第686条规定,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据此可知,乙公司欠甲公司的三笔债务(数额分别为100万元,200万元与300万元),均由丙公司提供保证。均未约定保证方式,根据《民法典》第686条规定,三个保证的保证方式均为一般责任保证。

《民法典》第692条笫2款规定,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据此可知,三笔保证的保证期间均为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所以,

100万元所提供保证的保证期间的起算点和终止点为:2012年7月31日至2013年1月30日;

200万元所提供保证的保证期间的起算点和终止点为:2012年8月31日至2013年2月28日;

300万元所提供保证的保证期间的起算点和终止点为:2012年10月1日至2013年3月31日。

《民法典》第695条第2款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权债务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更,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不受影响。

据此,乙公司与甲公司约定将三笔还款均顺延3个月,但未经保证人丙公司书面同意,因此,三个保证的保证期间未变更,仍为前述保证期间。

《民法典》第693条第1款规定,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内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在100万元和200万元债务的保证期间内,债权人甲公司既未起诉亦未申请仲裁,保证期间经过,保证人丙公司对这两笔债务的保证责任消灭。

而在300万元的保证期间内,债权人甲公司诉请债务履行,保证人丙公司仅对这300万元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故本题唯一正确答案为A选项。

|「14-03-15」

【答案】D

【考点】约定抵销、法人分支机构、保证人的追偿权、保证责任承担

【解析】

流押条款或流质条款属于意定担保物权(即“物保”制度)。本题中,二者的约定系保证责任(即“人保”制度)的承担方式而非流押条款或流质条款,合法有效。故A选项错误。

《民法典》第686条规定,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本题中,李某为张某提供的是一般保证责任,李某应当承担保证责任。故B选项错误。

《民法典》第700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据此可知,保证人对债务人的追偿权,不以债权人的债权全部受偿为条件。故C选项错误。

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法人的分支机构在性质上属于“非法人组织”,在法人授权范围内能以自己名义从事营业活动,有相对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即“有独立的诉讼地位但无独立的实体地位”。

本题中,乙支行借给张某20万元,由李某提供保证担保,届期,张某、李某均未还款,此时,乙支行应以“自己的名义”向张某行使追索权。故D项正确,当选。

综上,本题选D。

|「19-02-16」

【答案】ABD

【考点】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抗辩权的移转制度、保证的从属性

【解析】

《民法典》第686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民法典》第687条规定第2款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据此,应当认定姜某的保证方式属于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就债务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故A选项正确。

《民法典》第701条规定,保证人可以主张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债务人放弃抗辩的,保证人仍有权向债权人主张抗辩。

《民法典》第702条规定,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抵销权或者撤销权的,保证人可以在相应范围内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据此可知,保证债务系主债务的从债务,即保证债务具有“从属性”,包括“债务范围上的从属性”,因此,主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的抗辩,保证人有权向债权人援用。对此,故B选项正确。

《民法典》第695条第1款规定,债权人和债务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协商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内容,减轻债务的,保证人仍对变更后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加重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据此,债务人俞某与债权人江海银行协议将主债务由50万元增加到70万元,未经保证人姜某书面同意,保证人姜某对加重的20万元不承担保证责任。故C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

综上,本题选ABD。债的担保(保证、定金)(下)——真题与解析

|「15-03-57」

(多选题)根据甲公司的下列哪些《承诺(保证)函》,如乙公司未履行义务,甲公司应承担保证责任?

A.承诺:“积极督促乙公司还款,努力将丙公司的损失降到最低”

B.承诺:“乙公司向丙公司还款,如乙公司无力还款,甲公司愿代为清偿”

C.保证:“乙公司实际投资与注册资金相符”。实际上乙公司实际投资与注册资金不符

D.承诺:“指定乙公司与丙公司签订保证合同”。乙公司签订了保证合同但拒不承担保证责任

|「19-02-未知」

(多选题)甲为某集团公司九环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甲以私人名义向乙借款100万元,乙要求甲在借款合同保证人处加盖九环分公司的公章并签字提供担保,甲告诉乙,集团公司规定分公司提供担保应由董事会同意,但乙执意坚持,未经董事会同意,甲按乙的要求在保证人处签字盖章。后甲到期不能偿还借款,乙请求九环分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九环分公司应承担责任

B.九环分公司不应承担责任

C.九环分公司无财产的,某集团公司应承担责任

D.九环分公司无财产的,某集团公司不应承担责任

|「15-03-57」

【答案】BC

【考点】保证

【解析】

保证合同的订立方式包括:1.保证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债权债务合同中的保证条款;2.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作出保证的,债权人接收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

保证意思是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基础,其或表现为“愿意承担保证责任”,或表现为“明确保证人身份”。本题中,甲公司承诺“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允诺,并非愿意承担保证责任的意思,A错误,不选。

《民法典》第681条规定,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本题中,甲承诺“乙公司向丙公司还款,如乙公司无力还款,甲公司愿代为清偿”属于典型的一般保证。符合《民法典》第681条的规定,应承担保证责任。B正确,选。

甲公司保证“乙公司实际投资与注册资金相符”,如若实际上并不相符,甲公司应承担保证责任。这属于典型的连带保证。保证人对债务人的注册资金提供保证的,债务人的实际投资与注册资金不符,或抽逃转移注册资金的,保证人在注册资金不足或抽逃转移注册资金的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故C项正确,当选。

甲公司承诺:“指定乙公司与丙公司签订保证合同”,而乙公司已经签订了保证合同。因此,丙公司可以请求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但甲公司无需承担保证责任,不符合题干的要求。故D项错误不当选。

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为BC。

|「19-02-未知」

【答案】AC

【考点】保证

【解析】

《民法典》第682条第1款规定,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保证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682条第2款规定,保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保证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据此,保证合同具有“从属性”,包括“效力上的从属性”。若主合同无效,保证合同亦无效,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无过错的,保证人不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保证人有过错的,保证人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缔约过失责任。

《担保法解释》第17条第1款规定,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因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根据担保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据此,未经法人书面授权,(作为法人分支机构的)九环分公司与乙之间的保证合同无效。

《担保法解释》第17条第4款规定,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提供的保证无效后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由分支机构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企业法人有过错的,按照担保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据此,由于九环分公司与乙之间的保证合同无效,保证人九环公司不承担保证担保责任,但是,保证人九环公司和债权人乙对保证合同的无效均有过错,应各自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缔约过失责任。故A选项正确,B选项错误。

《民法典》第102条第2款规定,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

《民法典》第104条规定,非法人组织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其出资人或者设立人承担无限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九环分公司属于非法人组织,若九环分公司因财产无力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集团公司应承担无限清偿责任。当然集团公司承担无限清偿责任后,有权向甲追偿。故C选项正确,D选项错误。

综上,本题选A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