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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大家普及一下民间借贷纠纷陈述,当事人虚假陈述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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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总有人想当老赖,欠债不还。因此法院设置了强行执行的机构,专门针对老赖。但也有一些人,在充当原告的时候虚假陈述,故意夸大,这一行为也属于违法。不仅要负法律责任,甚至还要赔钱。


浙江衢州就发生了一桩令人啼笑皆非的债务纠纷案,程某借了某公司15万,赵某谎称自己才是债务人,因此以程某借钱不还为由,将其告上法院。在法庭上,赵某信口开河,虚假陈述事实构成违法,结果最后反被处以1万元的罚款。

案例分享

2021年,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接到一则起诉,赵某以程某借款15万逾期不归还为由,将其告上法庭,并期望法院能够强制执行让程某归还欠款。同时赵某还出具了一张借条的复印件,只不过这张借条中“出借人、利率、具收人”这三处均为空白未做填写。

开庭之后,赵某与程某对峙法庭,双方各执一词,赵某认定程某本金和利息均未偿还。但程某却认为自己并不是向赵某借款,而是找赵某名下的公司借款,两人有着本质差别。更何况自己已经归还了利息,在借款的当天就向公司员工孙某支付了33750元的利息。

事后程某又找孙某还了45000元,总计归还了78750元。因此程某认为赵某说谎,有虚假陈述的嫌疑。同时程某为了佐证自己的说法,还向法院指出细节,说当初因为是找公司借钱,所以借条上并没有写明“出借人、利率、具收人”。


赵某立刻做出辩驳,他拿出借条原件,上面明显写清楚了出借人赵某、具收人程某和利率。并一口咬定,就是自己借钱给程某,和公司无关。双方各执一词,但赵某有借条作为证物,因此看起来赵某的话更有说服力,但事情真是如此吗?

法官发现了一个疑点,赵某在起诉时上交至法院的借条明明没有写清楚“出借人、利率、具收人”,可为什么原件却写明了这三点。发现这一漏洞的法官质问赵某,赵某沉默片刻后开始狡辩,说是打印店出错了,又说提交材料时拿错了假条。

毫无疑问,赵某在说谎,而假条原件上的“出借人、利率、具收人”明显是他后来自己写上去的。为了佐证这一说法,法院调查了孙某的账户,发现在2018年10月17日,也就是借款当天的确有33750元转入账户。

同一天,赵某的个人账户也转入了33750元,法官询问这笔钱是否是孙某转给他的,赵某却出言否认。但法院通过银行的记录查到,这笔钱就是孙某转账给他,至此真相水落石出。


赵某贪图利息,在程某明明支付了利息和部分欠款的情况下,虚构实施,虚假陈述,还企图蒙骗法院,其行为构成违法,并妨碍了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因此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赵某处以1万元罚款。

普法时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但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赵某有权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在程某欠钱不还的情况下,甚至可以请求法院对其强制执行。但他却不能够不遵守诚实守信的原则,在法庭上弄虚作假,虚假陈述属于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甚至可能构成犯罪。


同样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赵某的行为虽然违反了法律,但是并没有造成严重的后果,且其本身也不属于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最多属于企图通过虚假陈述、诉讼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因此法院给予其罚款的处罚合乎情理。


如果赵某因为虚假陈述导致程某被判刑,那么事情就变得严重起来,法院不仅仅判处赵某罚款,甚至有可能拘留并追究其刑事责任。

结语

当然一码事归一码事,赵某罚款是一回事,程某还钱又是另一回事。虽然赵某在法庭上做了虚假陈述,但程某欠了公司的钱也是不争的事实。他在规定期限内还了一部分债务,但还有一部分没有偿还,因此法院在判处赵某罚款一万元后,又勒令程某在规定的期限内偿还所有债务,否则法院将冻结起财产并对其进行强制执行。

诚实守信是一个人的基本道德标准,无论什么时候都不能将诚实抛之脑后。找某作为一个生意人,更应该知道诚信在商业交往中的重要性。可惜他为了利益,将诚信抛弃,因此必然会招致骂名。1万元罚款对他而言或许并不是什么大事,但因此失去了诚信和名声,才是无法挽回的悲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