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叶榕)近日,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男女恋爱同居期间经济往来而引起的民间借贷纠纷,依法判决李某某偿还邓某某借款159000元及利息。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李某某担任霞浦县某超市经理期间,与邓某某相识,并成为朋友关系;同年10月至2019年4月,双方同居。2019年2月15日,李某某出具借条,载明兹向邓某某借款125000元,利息2%。2019年3月13日,李某某出具借条,载明兹向邓某某借款22000元。2019年4月12日,李某某出具借条,载明兹向邓某某借款12000元。上列借款本金共计159000元。
霞浦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邓某某与李某某从2018年10月起至2019年4月同居期间,李某某出具三张借款共计159000元的借条,李某某对借条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借条系胁迫下订立以及双方共同赌博,此缺乏充分证据予以证实,因此,邓某某请求李某某偿还借款159000元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相关规定,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