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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网济宁7月3日电(记者匡雪 通讯员刘彦彦)6月29日,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检察院第五检察部就一起民间借贷纠纷申请监督案件举行公开听证会。

2016年2月底,被告张某某以经营周转需要资金为由向原告王某借款35万元,双方签订了《借款抵押合同》。被告陆续偿还本息,但于2018年8月底不再履行还款义务。原告王某起诉至法院,法院主持调解达成协议,张某某、陈某某每月月底前偿还一定金额的借款,如逾期一次未予偿还,王某有权以抵押物折价或申请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该案系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法院调解结案后,陈某某以对借款不知情、调解违反自愿原则向任城区检察院申请监督。

公开听证会上,承办检察官介绍了基本案情和诉讼过程,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分别陈述了理由。申请人陈某某称借款系其丈夫张某某个人借款,其对借款及开庭均不知情,授权委托书上的签字不是其本人所写。被申请人代理律师认为对借款事实陈某某明知,提供了张某某与陈某某以共有房产为该笔借款设定抵押并办理房屋他项权证的证据。

承办检察官在双方陈述后,归纳争议焦点,并多角度对双方进行了释法说理。人民监督员汤忠详细询问、核实证据后,发表了听证意见。

通过公开听证会,案件事实和争议的焦点进一步明晰,双方当事人对立的情绪有所缓和,取得了预期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