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篇我们说到了:“被执行人名下的唯一住房可以执行,但是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
书接上文,今天我们讲:
同时,根据最高院在2015年又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该问题进行了明确,第二十条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执行依据确定被执行人交付居住的房屋,自执行通知送达之日起,已经给予三个月的宽限期,被执行人以该房屋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的必需品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不予支持异议复议的意思就是支持法院的执行,即支持执行被执行人名下唯一住房,这个明眼人一看就知道,但是这个规定的下面还有三个条件的,即对这一规定作了进一步的解释,主要分三种情况:第一种情况在实务中经常是在被执行人已经上了年纪的情况下,如果名下只有一套房产,出于多方考虑,法院一般无法强制腾空房产进行拍卖。但是如果这个被执行人的子女名下有多套房产足以保障该被执行人的生存需要,则该被执行人的唯一房产也可以继续执行。第二种情况是执行依据生效后呢,被执行人为了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的房屋的,也就是说,判决生效后,这个被执行人已经把自己的房子转移走了。这个呢很好查,去房管所查一下过户的记录和时间就行了。只要有转移的记录就可以执行。第三种情况是考虑到为被执行人提供一个周转期3个月,这也为法院的工作留出了一个期间,保障被执行人有充分的时间获得如政府救济等其他生存手段。
综上可知,满足一定的条件,唯一住房也可以执行。但是执行时,需要综合考虑房屋的基本情况(如面积、地段、装修)是否超出一般人的生存所需,被执行人是否可以通过其他方式获得其他生存房屋(如子女名下是否有可居住的房产),被执行人的实际能力(包括其年龄、收入等),兼顾法理和情理,最大程度保障债权人的利益和债务人的基本权利。
好,今天的分享就到这里,明天会为您奉上新的内容,感谢您的收听和收看,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