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之间签订的投资协议是否真的具有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投资合作特征呢?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性质又应如何认定?
公司名为投资,实为借贷?
2019年5月14日,A公司(甲方)与B公司(乙方)签订了《资金入股协议书》,双方约定:一、入股事项和期限:甲方以现金的形式将10万元入股乙方从事食用菌等种植,期限为10年,从2019年5月10日至2029年5月9日;二、利润分红:由乙方自主经营,甲方不予参与,甲方每年获得2万元分红(注:乙方无论盈利或者亏损都必须向甲方缴纳2万元);三、违约责任:乙方经营周期未满10年,无论任何原因,乙方必须把甲方投资的10万元本金退还给甲方,乙方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绝或者推脱。双方还约定了其他内容,双方盖章或签字。
2019年12月1日,A公司(甲方)与B公司(乙方)双方再次签订《资金入股协议书》,约定甲方入股20万元,期限为5年,每年分红不低于投资总额的10%,即每年分红不少于2万元。双方盖章或签字。协议签订后,甲方向乙方转账共30万元,乙方陆续向甲方支付了3万元分红。后因B公司违约,A公司于2022年5月18日起诉要求B公司退还本金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庭审中,B公司主张案涉款项为投资款。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A公司支付给B公司的30万元款项性质系投资款还是借款?最终,法院判决认定A公司支付给B公司的30万元款项性质为民间借贷性质,理由如下:
一、A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资金入股协议书》并不具有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投资合作特征,而是约定一方出资后,无论公司经营情况如何,是否亏损,均按标准计算并享有固定投资收益。因此,该投资合作协议更具有借款特征。
二、根据庭审中查证,B公司也未将A公司变更登记为公司股东,双方也未提交证据证明A公司实际参与了B公司的实质性经营活动,A公司不参与B公司的经营管理,其投入的资金不承担任何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数额的收益,该30万元名为投资,实为借款。
此类协议都有哪些特征?
民间借贷是民事案件中最为常见的纠纷之一。除了本身就是“民间借贷”的案件之外,还存在大量的经济活动,打着“合作”“投资”“保理”“融资租赁”“股权转让”等等的旗号行“借贷”之实,也就是“挂羊头卖狗肉”。
一般情况下,“名为投资,实为借贷”的协议外在形式往往是以投资合作协议、入伙协议、入股协议、项目合作协议等为名。其次,协议中存在保底性条款,即无论被投资一方是否亏损或盈利,投资一方均可按约定标准获得投资收益。最后,名为投资,但实际并不参与经营管理,协议中一般约定出资人仅出资,不参与被投资一方的经营和管理,只获得固定收益却不承担任何经营风险。
而最关键的,实际上是从定义上区分两个法律关系:投资关系的主要特点是投资主体之间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且共享收益,即投资人的收益应根据合作收益及亏损的多少而不同。借贷关系则是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约定利息的法律关系,无论借款人使用出借人出借的款项是否有收益及收益大小,借款人均应按照约定到期还本付息,无需承担亏损。
签订投资协议时需注意!
实际生活中,如遇上述情形协议,可以据此进行初步判断并确立相应的风险意识,在签订的协议中需要合理设置双方具体的权利义务,降低法律风险,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纷争。法律层面上,投资和借贷是两种不同的民事法律行为,两种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也是截然不同的,发生纠纷处理时二者隶属于不同法律关系。
因此,准确把握二者本质特征和区别点,这对于合同双方当事人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也尤为重要。投资活动中,投资方和被投方通常会签订书面的投资协议书,以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在未来发生纠纷或争议时,投资协议条款将是界定双方责任的最主要依据,一定要按照具体投资项目内容与特点进行斟酌,寻求专业法律人士的帮助,切勿照抄网上模板,发生损失!
注:文中人名为化名,引用信息来自济宁市兖州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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