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金塔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依法判处杨某向王某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担保人赵某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17年5月15日,被告杨某因车辆运输周转资金短缺,经好友赵某介绍,向原告王某借款10万元,双方签署了借款协议,赵某自愿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并在借款协议书上签字。借款到期后,王某多次向杨某、赵某催要借款无果,无奈之下,一纸诉状将借款人杨某和担保人赵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欠款及利息。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杨某称借钱时将其名下楼房一套向出借人王某做了借款担保抵押,并将该楼房预售合同抵押在王某处(因当时此小区业主都未办理房产证),现在自己确实没有偿还能力,希望以此套房屋来抵顶该笔欠款。担保人赵某称,自己确实给杨某的借款提供了担保,但认为原告应当依法先行使对杨某的房屋抵押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杨某在债务履行期满后未能如约还款,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双方在借款合同中同时约定了财产抵押和保证人担保的内容,视为双方对担保内容也达成了一致意见。双方约定的抵押房屋一套虽未经抵押登记,不能对抗第三人,但是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告作为权利人,在行使自己的债权的过程中,应当首先由债务人提供的物的担保优先受偿,不能实现或不足部分由保证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双方在协议中没有约定保证方式,根据担保法相关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对担保范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应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在现实生活中,有许多不懂法但却非常讲义气之人,在朋友遇到困难之时伸出援助之手,愿意为他人作担保借款。殊不知为人担保须谨慎,有时好心变坏事,一旦朋友还款不能,便会惹祸上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