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合伙合作、共同投资的现象越来越普遍,但现实中却存在一些只分红利不担风险、名为“合伙”实为“借贷”的合伙协议,这样的合同该如何认定?记者今日获悉,广东五华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最终认定此案为民间借贷纠纷。
签订合伙协议后欲撤回投资款
2020年10月,魏某获悉徐某有一工程项目正在找投资合伙人,便联系到徐某商量项目投资事宜,两人很快达成了合伙合意,双方为此签订了一份《协议书》。
该协议约定:魏某需按期足额支付投资款200万元,魏某全程不参与项目经营和管理,且不论项目是否亏损,徐某均应按固定收益标准每月向魏某支付投资分红。
签订协议后,魏某先向徐某支付了100万元投资款,徐某也出具了一张100万元的《借条》交由魏某收执。后魏某发现徐某并未对协议约定的工程项目进行实际开展,便要求徐某退还投资款,徐某共退还了38万元,剩余62万元经多次催收未果,魏某遂诉至法院要求徐某退还剩余款项。
争议焦点:案涉款项是否属于借款?
魏某认为,双方签订的合伙协议并未实际履行,支付的100万元实则为借款,故徐某应当返还。
徐某则辩称,魏某支付的100万元是为了融资做工程,属于合作款项,因此拒绝偿还剩余款项。庭审过程中徐某认可魏某未参与合作投资工程项目的管理。
法院认定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指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魏某、徐某之间是民间借贷关系还是合作投资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七条,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协议。因此,合伙的重要特征是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而从魏某与徐某签订的《协议书》内容表明,魏某并不参与所投资工程项目的经营管理,不论投资工程项目是否亏损,魏某所获收益均是以固定回报方式计算。庭审中,徐某亦认可魏某未参与合作投资工程项目的管理。该《协议书》不符合投资行为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构成要件,本质上是名为投资,实为借贷的协议,故本案应认定为民间借贷纠纷。
因此,法院判决徐某应向魏某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法官说法:签订合同前需明确合伙投资与民间借贷的区别
经办法官指出,合伙投资与民间借贷都是一定经济主体实施的经济行为,但二者存在本质区别。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是合伙的典型特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有投资就有风险,合伙人在签订协议前应做好相应的判断,如果亏损就应承担风险。而民间借贷则不同,无论借款人用借款从事何种经营活动,借款人都应按照约定偿还本金及利息,这是基于双方对借款关系的确认。一旦发生纠纷,法院会认真审查双方是否存在真实的合伙关系。
因此,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应明确合伙投资与民间借贷的区别,按照自身真实意思表示订立合同,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章程 通讯员:蓝江、陈美雯广州日报·新花城编辑:张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