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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普了解一下民间借贷纠纷与合伙纠纷区别,合伙资金转为借贷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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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盘州市法院大山人民法庭诉前成功调解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

赵某某与李某某原系合伙关系,2021年7月,李某某向赵某某出具借条一份,借条载明借款金额31.6万元,并承诺还款时间,何某某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字。还款期限届满后,李某某仅归还赵某某25万元,剩余款项一直未归还,赵某某起诉至法院。

为高效化解纠纷、减少当事人诉累,充分发挥诉前调解机制作用,大山法庭调解员张坤组织案件当事人到法庭进行现场调解。听取双方意见后,调解员表示纠纷争议点主要在于:一是何某某是否应当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二是李某某认为自己是与赵某某进行合伙结算后出具的该借条,非实际借款。

对此,调解员向李某某解释道:“虽然你与赵某某原先是合伙合同关系,但是你们在对合伙期间的债权债务进行结算后,双方又通过借条将因合伙合同关系产生的债权债务转化为了借贷关系,是你们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你应当按照约定偿还赵某某的剩余款项。”

同时,调解员就何某某是否应当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解释道:“何某某是自愿为李某某所欠款项做担保,应当承担相应责任,但就本案而言,因你们三人并未约定具体的保证方式及保证期间,根据法律规定,应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李某某应偿还款项之日起六个月,而赵某某未在保证期间对李某某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故何某某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在调解员进行充分的释法明理后,三人最终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李某某分期偿还赵某某剩余款项,何某某对李某某所欠款项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通讯员:王春容

编辑:陈果

一审:黄琬荻

二审:巫娜

三审:刘云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