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先后累计转账25万元后,谭某将小自己将近30岁的前女友罗某起诉到法院,要求对方偿还借款及利息。
不过,罗某却称,这些转账并非借款,而是谭某为自己装修美容院和开业的自愿赠与行为。谭某与自己恋爱多年,双方年龄差距较大,他一直找机会对自己进行补偿,在得知美容院重新装修时,自愿提供23万元资助,并在开业时给了2万元的开业费。
一审法院最终认定其中23万元的转账为借款,另外2万元为谭某对罗某美容院装修完毕开业赠送的贺礼。双方事后均提起上诉。
6月26日,红星新闻记者获悉,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谭某告诉红星新闻记者,罗某目前每月分期偿还自己借款,已还了包括利息在内共5万元左右。
事情源起:
分手多年的前女友打电话借钱
男子一个多月给其转账20余万
谭某今年66岁,四川南充人。谭某称,2019年2月2日晚,前女友罗某给自己打电话,称借了别人的钱没还,导致奔驰车被扣,眼看就要过年了,车子拿不回来不好跟父母交代。之后,谭某给罗某转账3万元。后来,罗某又称贷款没钱还,谭某又找一位认识的老板借钱给罗某。谭某与罗某之间的转账记录显示,在短短一个多月时间里,谭某曾多次转账给罗某,前后总计25万元。
谭某说,2019年春节后,自己离开南充去外地做施工管理,当年10月回南充后联系罗某打借条签字,但对方称2020年春节支付利息时再补签借条,之后又以各种理由推脱。
借钱时,罗某36岁,比谭某年小将近30岁。谭某称,自己与罗某早年相识,即便两人年龄差距大,还是交往过一段时间,但那已是2006年左右的事情了。两人在一起的时间很短,之后罗某就和其他人在一起了。
因为罗某一直没有还钱,谭某将其起诉到法院。
拒绝还钱:
女子辩称相恋多年但年龄差距大
男方一直找机会补偿自己,并非借款
法庭上,罗某辩称自己和谭某间不存在借贷关系,谭某转给自己的钱,系谭某在她重新装修美容院及开业时自愿资助的行为。
不过,一审法院认为,罗某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其主张。但对于谭某给罗某的最后一笔2万元转账,罗某提供证据证明当天美容院开业,法院认为谭某当天向其转款赠送贺礼符合朋友间人际交往的惯例,最终认定该2万元系谭向罗赠送的贺礼。一审法院判决罗某偿还谭某23万元本金及相应利息。
事后,双方提起上诉。
罗某称,自己与谭某恋爱多年,但双方年龄差距较大,谭某一直找机会对她进行补偿,在得知其进行美容院重新装修时,自愿提供23万元资助,并在开业时给了2万元的开业费。此外,谭某在向她转账几个月后,在自己没有出具借条并偿还款项的情况下,还以担保人身份帮自己借款并出具借条,如果本案是借款关系,谭某不可能再以担保人身份帮她借款。
但谭某称,这次借钱给罗某,两人并没有谈恋爱,自己也不可能无偿将钱给罗某使用,一审法院认定的2万元贺礼也应该为借款。
法院判决:
认定其中23万元系借款
赠与一般发生在特定亲密关系中
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谭某向罗某的转款是借款还是赠与。从法律层面来看,谭某依据转账凭证主张案涉款项系借款,罗某抗辩认为该款项是双方存在恋爱关系,谭某对罗某的赠与,但谭某对借款前后双方存在恋爱关系的事实予以否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罗某应当对其与谭某存在恋爱关系提供基础性证据,谭某二审庭审中陈述其与罗某于2007年存在恋爱关系,但仅在一起不到半个月就分手了,罗某没有提供其他证据证明二人在2019年重新建立了恋爱关系且谭某向其作出了赠与的意思表示,故罗某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法院认为,从日常生活经验规则来看,赠与法律关系属于无偿赠与财产,一般发生在具有特定亲密关系或捐助关系中,并非普遍发生在多数人的交往之中,而罗某陈述“其与谭某从2000年开始断断续续在一起,有时候在一起,有时候不在一起,中间有几年没有见面,去年开始联系”,表明其与谭某在发生本案所涉经济关系前几年都没有联系。时隔几年后,谭某从2019年2月3日起到2019年3月20日短短一个多月时间密集性向罗某转款,与一般恋爱关系中常见的赠与不同。
根据优势证据规则,谭某于2019年2月3日至2019年3月20日向罗某转款23万元应当认定为借款。对于2019年3月21日转款的2万元,罗某提供证据证明当天美容院开业,谭某向其转款赠送贺礼符合朋友间人际交往的惯例,故一审认定该2万元系谭某向罗某赠送的贺礼并无不当,予以维持。
最终,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6月26日,谭某告诉红星新闻记者,二审判决之后,罗某并未一次性还清借款,而是每月分期偿还,目前还了包括利息在内共5万元左右。
红星新闻记者 王超
编辑 张莉
(下载红星新闻,报料有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