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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大家科普一下感情纠纷借贷成为被告,恋爱期间经济纠纷法院真实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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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金某和孙某经网络相识并以恋爱关系相处,双方在网络聊天中,孙某以更换手机为由让金某为其购买两个手机。2021年10月,金某到永城与孙某见面,同年10月14日、15日,孙某带金某至新城东方大道一家手机店购买了一部安卓手机,花费850元、购买苹果13手机花费11000元,两部手机均由金某出资购买。后孙某又和朋友一起去山东游玩,一切花费也都是金某支出。金某在与孙某实际交往中发现双方性格不和、三观不同,无法继续相处。金某与孙某多次协商要求返还为其购买的手机。


法院认为,不当得利是指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本案中,原、被告通过网络相识,期间,原告为了增进与被告之间的感情,为被告购买了手机,女方也为男方购买了礼物,彼此之间赠送礼物的行为属于双方之间正常的礼尚往来,原告金某也未能提出证据证明上述款项的赠与以与被告结婚为条件,应属于一般赠与。


那么,恋爱期间男女之间的花费可以要求返还吗?

恋爱期间男女双方相互转账、花销、借款是非常常见的,尤其是借款,绝大部分出借人因为感情的原因不好意思让另一方打借条,导致不能明确区分到底是借款还是赠与。


对于合理范围内的较小金额,在不能证明系为结婚而特意赠送等情况下,应认定为一般的赠与,具体可以包括以下情况:

1、日常生活中价值较小的一部分赠与,比如购买衣服、箱包,请客吃饭等;

2、特殊日期,如情人节、七夕节、生日、纪念日等给付的财物;

3、特殊金额,如520、521、1314等金额以及其他小额赠与。

以上均可以推定为双方表达爱意培养感情的赠与财产,赠与方一经交付,不能要求返还。

对于男女双方之间贵重物品如:房产、汽车或较大金额的现金、银行卡、微信、支付宝转账等赠与,由于所涉金额较大,一般是基于结婚目的的赠与,可推定为彩礼,应承担返还责任。

对于一些没有明显意图金额不大的转账行为,也没有显示该转账行为系借款或附条件的赠与,共同生活的情形来认定。


上述情况的发生,致使恋爱关系中出现真正的借款时,出借人的权益很难受到保护。如果有借条,追回的可能性比较大,如果只有一张借条,那么案件本身会因为对方的一些抗辩变得错综复杂。如果没有借条,只有转账凭证,如微信转账记录、银行转账凭证,对方就可能会主张是赠予不是借款,所以借款转账注意备注信息,或者聊条记录中明确借款信息,当然写张详细规范的借条是最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