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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及一下」清溪民间借贷纠纷流程,债务人子女的房产可以申请执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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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债权人在取得胜诉判决后,往往会发现债务人没有可供财产执行,从而陷入执行难的地步。如果此时债权人发现债务人的子女名下存在财产,那么能否执行呢?

针对这个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两份裁判文书给出了截然不同的答案。在(2017)最高法民申3404号案件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父母欠债,未成年子女名下财产可以执行。但在(2020)最高法民申5648号案件中,最高院则认为:债务人为子女购房多年后欠债的,债权人无权申请执行债务人子女名下房产。那么这两个裁判文书背后的原理是否存在冲突和矛盾呢?债务人子女名下的房产究竟能否执行呢?今天,我们结合最高院的这两则案件分析如下:

一、(2017)最高法民申3404号的基本案情:

王某因项目建设需要向贺某借款1000万元,同时约定还款时间及利息。但借款到期后,王某未按约定期限偿还。故贺某诉至法院,要求王某、姚某(王某配偶)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并要求确认登记在王某之子名下的18套房产为家庭共有财产,并将上述房产拍卖用于偿还债务。

一审法院对王某与贺某之间的借款事实予以确认,并查明案涉18套房产系王某、姚某在借款发生前作为其子代理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支付价款,在案涉借款发生后将案涉房产登记至其子名下。

一审法院认为:该18套房产系王某、姚某的家庭共同财产,故判决要求债权人有权拍卖执行王某其子名下的18套房屋。后王某之子提出执行异议,并在执行异议驳回之后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理该案过程中认为:债务人在存在欠款的情况下,将相关房产登记未成年子女名下,损害债权人利。同时,在该案中,认定该18套房产的权利归属,不以登记为准,应以实际出资为准。故,原判决认定案涉18套房屋应为王某的家庭共有财产正确,债权人有权执行。

二、(2020)最高法民申5648号的基本案情:

2007年,刘金锁、贺金兰以其女刘佳的名义购买了位于北京市昌平区顶秀青溪家园xxx室房产,全部购房款均由刘金锁、贺金兰支付。购买该房产时,刘佳虽已成年,但仍在上大学。故该房屋一直是由刘金锁、贺金兰居住使用并交纳相关费用。

2013年,因刘金锁拖欠华富小贷公司贷款被该公司诉至法院,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审理判决刘金锁偿还华富小贷公司欠款本金、利息等费用。此后,华富小贷公司依法申请强制执行,并申请对登记在刘佳名下的北京市昌平区顶秀青溪家园xxx室房产进行拍卖。刘佳据此提出执行异议。

一审法院认为:刘金锁、贺金兰以刘佳名义购买争议房产时,虽然刘佳已成年,但其在上学期间,不可能有近百万元的资金用于购房,刘佳亦未举证证明其通过继承、奖励、父母之外第三人的赠予、报酬、收益等有合法经济

刘佳不服该判决后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为:案涉房产虽系刘金锁、贺金兰实际出资,但系登记在刘佳个人名下。故该房产不属于刘金锁、贺金兰、刘佳的共同财产,而是刘佳个人财产。

再审过程中,最高院认为:综合案涉房产的权属登记状况、双方各自举证以及购房时间与借款发生时间节点等因素考虑,二审判决认定案涉房产非刘佳、刘金锁、贺金兰共同所有并无不当

三、分析

综合最高院的上述两份内容看似相同、结果却截然不同的裁判文书,我们可以看到,债权人能否执行债务人子女名下的房产,关键要看人民法院是否认定该房产系债务人与其子女的共同财产。

在(2017)最高法民申3404号案件中,最高院认为,案涉争议房产系债务人王某的家庭共同财产,因此支持了债权人的请求。但在(2020)最高法民申5648号案件中,最高院则认为争议房产是债务人子女的个人财产,不是家庭共同财产,故对债权人的请求不予支持。

那么,什么情况下才能认定债务人子女名下的财产属于家庭共同财产呢?综合最高院的上述两份裁判文书,我们认为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来认定:

首先,购房款由债务人支付。实践中,债务人往往为了规避风险,通过“借名购房”的方式转移财产,在此种情况下,购房资金的款项

其次,债务人子女为未成年。之所以强调债务人的子女系未成年这一条件,主要是因为未成年人法律上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所实施的购房等民事行为均是由其父母(法定代理人)代为实施。在此情况下,债权人就可以合理的推断:债务人的未成年子女完全是“工具人”的角色,其对购置房产等行为不具备清晰的法律认知,债务人所实施的法定代理行为实际就是自己的行为。

再次,该房产实际由债务人居住使用。共同财产的特征就在于共有权人有权对共有财产行使占有、使用、收益、支配的权利。

最后,购房时间接近于债务发生时间。在(2020)最高法民申5648号案件中,最高院认为案涉房产不属于共同财产的一个重要理由就是:购房时间早于债务发生时间近8年,客观上无证据证明刘金锁通过为子女购房恶意逃避债务的情形,因此认定该房产是债务人子女的个人财产、不予执行。

综上,债权人在执行债务人子女名下房产时,应尽量从以上几方面举证证明,力争人民法院依法认定债务人子女名下房产为共同财产,并强制执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