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事人虽然在转账凭证的附言中标明了款项用途(包括但不限于“借款”、“垫付款”),因其仅是当事人单方备注,所以不能仅凭该备注证明与对方存在借贷合意。
2.当事人提供转款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视为当事人已完成了初步举证责任;此时举证责任转移至相对人,如果相对人无法证明其占有案涉款项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法院可判决相对人对案涉款项承担还款责任。
3.当事人虽然提供了转款凭证证明系借贷关系,但是,相对人亦提供证据证明案涉款项是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时,当事人仍须就借贷关系的成立继续举证。如果当事人未能进一步举证证明系借贷关系,法院对其诉求可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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