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3月东莞市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乙方)和何某某(甲方)签订《售货合同》约定乙方承接甲方卫生间隔断的供货及安装工程一事。
2018年1月,东莞市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与何某某对账确认被告拖欠原告货款共计100000元。双方对账后,何某某向东莞市某某实业有限公司支付30000元。东莞市某某实业有限公司就未支付货款70000事宜多次向何某某催讨,但被告消极敷衍,不予理会。
【审理法院】: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委托人】:东莞市某某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国凡律师事务所金牌律师唐玉娟
【被告】:何某某
【案由】:承揽合同纠纷
【裁判结果】:
何某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东莞市某某实业有限公司支付款项70000元及利息。
【办案经过】:
我所唐律师在接受委托之后,针对何某某提出的案外人曹某欠其工程款就是被告应支付给原告的款项的问题。唐律师认为何某某与案外人曹某之间的欠款纠纷与本案原被告之间的纠纷是相互独立的,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何某某以曹某欠其款项为由拒绝向原告付款,是于法无据的。
法院最终判决何某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东莞市某某实业有限公司支付款项70000元及利息。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