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是人们日常生活中较为常见的经济交往行为,民间借贷纠纷也是民事诉讼中最为常见的案件类型,借贷关系主要发生在亲戚朋友之间,很多人认为平时感情都不错,不借好像对不起这份情谊,在“情谊”和“风险”之间毫无犹豫选择“情谊”,纵然“情谊”深厚,该如何算账,我们还是要捋一捋。
案情概要
周某某与吴某某系夫妻关系。2017年7月,周某某作为借款人,吴某某作为担保人向郑某某出具借款借据一份,其中载明:借款金额人民币70万元,借期暂定三个月,借款利息按月计算,利率3%,即每月利息21000元。3个月后改为活期,如周某某继续需用此款,应按月支付利息21000元,如不需使用可以将此借款归还郑某某。如周某某到期不能偿还,则由吴某某承担一切偿还责任。此借款已于借款当日汇入借款人银行账户,并已扣除第一个月利息21000元整。2020年12月,周某某、吴某某向郑某某出具《借款承诺书》一份,其中载明:吴某某、周某某借到郑某某70万元,现因公司运行困难,不能如期还款,承诺借款70万元,含利息总计80万元分期还款,先期按每月还5万元,后期每月按3万元还款,至2021年8月前连本带利还清。据郑某某的起诉,周某某在还了部分利息及本金后,经多次催要皆拒绝还款,截止2022年3月尚欠本金464501.53元。
判决结果
该案经过法庭审理,判决结果是:被告周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郑某某尚欠借款147080元及2022年3月3日至2022年5月2日期间利息4215元,并自2022年5月3日起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计付利息至全部欠款付清之日止。被告吴某某对被告周某某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驳回原告郑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光看案情和判决是不是有点懵,来,随我们一起看看具体的内容的梳理吧。
一、关于本案借款本金的认定问题。
对于周某某主张双方在借款时预先扣除了21000元利息的事实,郑某某当庭表示认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二十六条:“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的规定,认定双方实际出借金额为679000元。
二、关于本案还款金额的认定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十五条:“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存续承担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一条第二款:“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
根据以上规定,对郑某某诉请偿还借款本金464501.53元诉讼请求,予以支持147080元,对其诉请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三、双方签订的《借款承诺书》中周某某、吴某某承诺“尚欠本金为70万元,利息10万元”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对于双方签订的《借款承诺书》的性质,从承诺书的内容来看,系双方对借款进行的结算行为。本案在经过审理认定的事实,截止至2020年11月实际尚欠本金613996元,利息53488元。周某某、吴某某在签订《借款承诺书》时承诺尚欠本金为70万元,利息10万元,该承诺明显与实际借款金额不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应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超过以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之规定,周某某、吴某某在该承诺书做出的关于尚欠本金及利息的承诺系无效约定,对双方均没有约束力。
四、郑某某能否主张由吴某某对周某某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能。吴某某先在《借款借据》上以担保人名义签字后向郑某某出具《借款承诺书》对还款作出承诺,其行为应视为自愿加入债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的规定,吴某某向郑某某出具承诺书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吴某某应当对周某某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五、民间借贷行为中有哪些注意事项呢?
借贷行为在我们日常生活中经常出现,一旦引起纠纷,影响我们的生活稳定,所以借款时要慎之又慎。确实要借款的,为保障自身权益,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是借条书写要详尽、规范,借条的内容要包括出借人、借款人、借款时间、借款期限、借期利率、逾期利率等,担保人的,要在借条上注明担保方式、担保范围及担保期限,切不可在留有空白的借条上轻易签字。
二是借款尽量选择银行转账,便于保留借款证据。通过第三人借款的,不仅要实际借款人出具借条,还要要求第三人提供相应的证明。还款时应当采用同样的方式,同时要求出借人出具收到借款的相关证明。第三人代为收款的,还要有出借人对第三人代为收款的书面授权。
三是远离高利贷,高利贷往往会采取预扣利息、收款不打收条或虚列利息等方式规避法律规定。个别借贷公司在收到相应的借款利息后,仍然反复要求借款人支付利息,造成借款人权益受损。当前国家关于民间借贷利息的规定为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
四是采用分期还款的,每偿还一笔借款,都应要求出借人出具收条或者保存好相应还款凭证。
五是注意诉讼时效,民事行为关系的诉讼时效一般为3年,借款合同到约定还款期限后,3年内出借人未主张借款人还款的,借款人获得诉讼时效抗辩权,将会对出借人的权利造成很大影响。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五百五十二条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第六百六十八条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第六百七十条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六百八十条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第七百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