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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秘闻知识:借贷纠纷被告陈述造假,在法庭做虚假陈述处罚多久之内可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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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法院核实,你在庭审中陈述中的部分事实存在隐瞒和虚假情况,本院对你这种缺乏诚实信用的行为给予严厉的批评,并依据法律规定对你进行处罚,希望你吸取教训。”昨日,记者从武汉市东湖高新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对法庭审理中作虚假陈述的原告周某下达了处罚决定书,开出2000元“诚信罚单”。

今年7月,周某因民间借贷纠纷,将王某告上法庭。原告周某诉称,2015年11月,王某因工程需要,向原告周某借款50000元,按照约定,王某应当每月按照1000元支付利息,并在12月31日还清。但王某以工程款拖欠为由至今未能还款,现在借款即将超过诉讼时效,所以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王某还款。

周某开了一家典当行,按照交易常理应是以物换钱,庭审时,法官询问原告周某:“你借钱给王某,王某是否有抵押物或者寄存了物件?”周某当庭回答称,两人是熟人关系便把钱借给王某,双方不存在抵押物或寄放其他物品。庭审当日,王某无故缺席,庭审后,法官多次致电被告王某,王某在电话中的辩解称,借钱之前,王某为了让周某安心,已经将一辆价值20多万的越野车停在周某小区内的停车场。

周某的陈述与王某证言存在差异,法官通过再次核实,周某承认了自己隐瞒了车辆存放的事实,庭上未能如实陈述事实。

东湖高新区人民法院法官告诉记者,民间借贷纠纷的审理很大程度上依据当事人双方的陈述,此案中原告周某的虚假陈述对定案尚未造成实质影响,但原告周某的行为严重影响法院正常工作秩序,妨害了民事诉讼,损害了司法权威。因此,为教育当事人,维护诚实信用的诉讼秩序,依照《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依法对原告周某作出罚款2000元的决定。随后,法官对原告周某进行严厉的训戒后,周某对自己的虚假陈述承认了错误并表示悔改,对法院的处罚决定无异议。(记者孙婷婷通讯员郝虹王晓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