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贷纠纷中“夫妻共债”的注意事项:
日常生活中往往有夫妻双方利用“假离婚”、变更产权登记等方式来藏匿、转移财产以逃避对外债务的情况发生。时常出现夫妻一方成为被执行人后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大量财产却几乎全部登记在未举债的配偶名下,因此来逃避债务偿还。那么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包括哪些方面:
①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
②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③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
④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负的债务;
⑤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
⑥因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
⑦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
⑧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
⑨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
⑩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所欠的债务。除夫妻一方只要能够证明该债务确为欠债人个人债务的,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⑪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民法典》相关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根据这一规定,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原则是:
1)、共同偿还的原则
2)、协议偿还的原则
3)、判决偿还的原则
3、共同债务清偿后的求偿。
夫妻共同债务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但在夫妻内部则是按份承担。一旦夫妻双方对共同债务各自承担的份额确定以后,夫妻一方对外履行了全部债务,有权就超过其应承担的部分,向另一方请求偿还。另一方不得以共同债务已清偿为由拒绝另一方的请求。
所以只要债权人有理由认定是属于共同的债务那么夫妻双方就必须要一起承担,除非,有一方愿意承担起所有的责任,愿意马上还偿全部的债务,不然的话,责任都是共同的,所以,不要试图做出一些不合法的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