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导语:
近日,由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李逸仙律师团队中李逸仙、张雯两位律师代理被告A公司涉诉民间借贷纠纷案,在已有多起关联案例被判决败诉的不利情形下,经过专业细致的深入调查,制定审慎周密的诉讼策略,最终法院一审判决以“本案审理过程中发现有虚假诉讼犯罪嫌疑,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驳回原告王某全部诉讼请求。
该案涉案标的1000余万元,历经近一年的不懈努力,原告王某从立案时仅2页证据到不得不提供300页证据佐证其陈述。承办律师从其中挖掘出虚假证据,最终法院驳回原告王某的起诉。
近几年来因民间借贷的不规范操作,民间借贷虚假诉讼案件频发。该案的典型意义在于:
一是虚假诉讼行为在本质上属于权利滥用行为,如不予以有效制止,势必危及正常法律秩序,对司法公信力造成严重冲击。
二是敬畏规则不仅体现在日常生活中的遵纪守法,更体现在对审判庄严的敬畏和诉讼活动中的诚实守信。
在被告A公司承建的江苏工程、本案内蒙古工程中,刘某以上述两工程的施工人员身份,对外签写大量采购、租赁、借贷等合同、欠条,其中部分合同、欠条加盖了相应工程的项目部章,但A公司对上述合同、欠条的具体情况并不知情。
依据刘某签写的合同、欠条等证据,江苏省、内蒙古自治区的法院已出具大量不利生效判决,确认了刘某系A公司工作人员的身份,并判由A公司承担相应还款责任,部分案件已经执行完毕。同时,本案内蒙古工程前期由A公司承建,其后由案外人B公司承建,A公司则与发包方解除建工合同关系。
本案起诉前,原告王某先行起诉案外人B公司(由本案同一法庭审理),依据《资金垫付协议》及《欠条》(内容及形式与本案的垫资协议、欠条基本一致),诉请要求案外人B公司偿还垫付材料款及相应利息。最终,法院依据《欠条》数额作出一审判决,判定B公司偿还王某垫资款及相应利息。
2020年10月11日,原告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被告A公司给付王某垫付材料款共计1000余万元及利息。王某最初仅提供《资金垫付协议》及《欠条》两份证据,并以《欠条》记载的A公司共欠付原告王某垫资款1000余万元进行本案诉讼。两份材料显示A公司项目部签章及刘某的签字。
A公司委托京师律师事务所李逸仙律师团队李逸仙、张雯两位律师为其一审诉讼代理律师。
根据A公司的陈述及本案背景分析,有三个困难横在面前:
1. A公司对本案欠款情况并不知情,且A公司与刘某因多起诉讼产生矛盾,刘某配合度差,A公司束手无策。
2. 就本案“关联案件”,同一法庭已作出一审判决,仅依据原告王某提交的《欠条》,判定案外人B公司按欠条数额承担还款责任,该案审查方式及判决结果对本案来讲,相当致命。
3. 就本案“相关案件”,A公司几乎全部败诉,依据刘某的身份及签写的相关材料,已经形成大量生效判决,法院已经产生刻板印象,整体上对A公司十分不利。
受制于现实条件带来的种种不利因素及被动局面,李逸仙律师有自己的思考体系:
1. 研究已生效的类案判决。分析判决认定关键人物刘某施工过程中对外签订合同的行为,究竟是职务行为还是表见代理。两者对原告方的举证要求不同。
2. 分析之前诉讼失利的原因。通过与A公司沟通,了解到之前诉讼失利的重要原因在于公司不了解真实情况,仅注重于法律关系抗辩而没有注重事实数额的调查分析。
3. 重点研读“关联案件”B公司的一审判决,避免本案简单审判,重蹈覆辙。
4. 寻找本案与众多生效裁判文书的差异。本案原告所称垫付工程款,实为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如果按照民间借贷审理本案,原告依法应当提供转账及履行记录,这对查清原告与刘某之间对账及《欠条》是否真实具有重大意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将本案定性为民间借贷纠纷,出借人原告王某也需对垫资款
通过了解工程背景,深入挖掘相关事实,分析“相关案例”,研究“关联案件”,李逸仙律师会同张雯律师锁定了该案从借贷纠纷举证责任入手、调查核实合同真实履行情况及真实债务数额,进而制定缜密详尽的诉讼策略,为本案举证质证、庭审询问做好充分准备,破局突围。
鉴于A公司对本案案情知之甚少,且无法收集有效证据。为统一案件思路,减少和预防分歧,李逸仙、张雯两位律师与第二被告刘某进行了数次见面及多次电话沟通,打消对方顾虑、建立信任,为深层次了解案情,确定辩护思路和方案,取得互动配合打下坚实基础。
此外,鉴于大量生效判决及“相关案件”一审判决已作出。承办律师通过庭前、庭审、庭后与新法官数度沟通,引起法官重视王某借贷的真实性、合法性,避免虚假诉讼。
在李逸仙律师看来,一个行之有效的庭审,既是一门技术也是一门艺术,从庭审准备到庭审实战,每一环节都是制胜的关键。本案承办律师通过对庭审节奏、细节的精准把控,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1. 引起法官重视,要求对方继续举证。立案之初,原告王某只提交了《资金垫付协议》及《欠条》2页证据,第一次庭审时原告王某仍未提交打款凭证等实际履行证据,承办律师明显感受到法院欲按“关联案件”简单审理本案。为此,承办律师当庭改变庭审策略,开门见山首先提出本案涉及虚假诉讼,且我方掌握相关证据材料,引起法院重视。上午各方激烈交锋,中午我方根据上午庭审情况重新制定策略,下午开庭时刘某拿出王某与其微信聊天的证据,佐证王某陈述不实。当天庭审结束时,法官要求原告提交打款凭证等实际履行证据,下次开庭质证。至此,本案庭审走上正轨,达到初步诉讼目的。
2. 步步紧跟,要求庭前取得对方证据,提高庭审效率。第一次庭审后,承办律师即反复联系法院,要求王某严守法院确定的举证期限提交全部证据,以备A公司庭前核实证据,准备质证意见,保证庭审效率。虽然原告王某仍未在第二次开庭前提交证据,但其行为已经引起法院的不满。
3. 及时要求休庭核对证据,保障有效质证。原告王某在第二次开庭当天提交近300页的证据材料,并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对此证据突袭行为,承办律师要求休庭核实证据。依靠庭前对全部案情的掌握以及经手人刘某的全力配合,承办律师挑选出虚假证据(如部分证据已在其他生效判决中使用、原告王某陈述与其提交证据及证人证言明显不符等)进行了有效质证。此时,法院已经对王某的诉请事实及借款数额产生了深刻怀疑。
实际上,每件成功案件的承办,都需要专业、深入、细致、严谨的全面钻研,庭审展现只是冰山一角,本案也不例外。庭审工作之外,承办律师始终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说服法院重点审查原告垫资行为及垫资数额的真实性,查找真相。此外,发现虚假证据后,承办律师依据近年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对虚假诉讼的重视情况及相关文件,申请法院对原告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等等,助推案件。
在借贷、建设工程、以物抵债、执行异议之诉等案件中,确实是虚假诉讼易发领域。2021年11月10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入开展虚假诉讼整治工作的意见》,表明了人民法院对虚假诉讼进行标本兼治的鲜明态度。本案的成功办理,或将成为撬动A公司其他案件的重要参考,亦展现了人民法院惩治虚假诉讼的决心,推动在全社会营造不敢、不能、不愿虚假诉讼的法治环境,从而更好地维护司法秩序、树立法律权威!
律师简介
李逸仙律师,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学硕士,北京市律师协会法律风险与合规管理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北京市律师协会民营企业法治体检律师专家组副组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案件咨询专家,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商事争议解决法律事务部主任,带领团队连续三年获得“京师律所优秀部门”称号。
李逸仙律师从事专职律师十八年,具有丰富的诉讼经验和严谨细致的专业素养,擅长疑难复杂民商事争议、刑民交叉案件,能够整体布局并在复杂事务中抽丝剥茧,精准确定关键点且辅助多种解决方案,制定更优诉讼策略,努力实现客户利益最大化。
张雯律师,中国人民大学经济法学硕士,京师律所李逸仙律师团队成员,京师律所商事争议解决法律事务部成员,京师律所刑委会理事。九年非诉及公司法律顾问工作经历,擅长建设工程、金融借款、执行异议、职务犯罪、经济犯罪等民商事及刑事领域法律业务工作,获得京师律所“2020年度十大刑事案件无罪辩护奖”,曾为多家企业提供法律服务,并参与多起重大疑难诉讼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