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就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因此如何认定劳动关系是劳动法里面很重要的一个问题,只有一个法律关系属于劳动关系时,才受到劳动法律的规制。
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的有关事项的通知》,事实劳动关系满足三方面的法律特征:(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的主体资格;(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网友咨询:
我去年底满60岁,获退休并开始领取社保退休金了,现在有个棘手的问题,就是我领到第一个月的社保退休金的标准与我原先的估计差了一大截,我到市社保局询问,结果发现从1988年到1996年的工龄没有给我统计进去,造成我的工龄计算断档,而这个期间,正是我原来工作的单位改制职工分流的时期,我另外到了一家新单位工作,虽然新的单位我只待了4年也解体了,但是我在缴纳社保基金时,这个事实是被确认并依照标准补缴了社保基金的,现在临到退休又被否认了,我当然不服,市社保局告知我可以提起劳动仲裁以及劳动争议诉讼,但是要我自己收集连续工龄的证据材料,我原来在过的两个单位都撤销了,证据收集难度很大,很费时间,我想知道。劳动争议的仲裁在时效上有什么规定?
江苏蘅远律师事务所谈寅卿律师解答:
你咨询的问题是有法律规定的,《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为一年,这个时效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算,这个时效可以因为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主张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起而中断,中断过后的仲裁时效会重新计算。
还有一种有关仲裁时效的意外情况是,当事人虽然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因为不可抗力的原因以及其他正当理由而无法提出仲裁申请的,则仲裁时效中止,如果这个中止的原因消除了,仲裁时效继续计算(不是重新计算)。
谈寅卿律师补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正2001)14号)第3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劳动法》第82条的规定,以当事人的仲裁申请超过60日期限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确已超过仲裁申请期限,又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的,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此规定赋予了人民法院最终确定申请仲裁时效的权力。
谈寅卿律师执业于江苏蘅远律师事务所。擅长处理各类民商事纠纷。执业以来,处理各类诉讼案件500余起,是无锡地区多家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谈律师的执业理念是以法为纲,以理服人,用最小的成本换取您最大的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