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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单普及一下借贷纠纷连带责任,民法典自然人借款未约定还款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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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相信除了从事法律行业或者参加过民法典培训的人知道民法典外,大多老百姓或者做生意的人还不知道自己我们国家有部民法典,实务中还有很多人在起草借条、协议、合同时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或者物权法、担保法、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侵权责任法、民法通则、民法总则等九部法律。而且民法典施行后,很多我们运用的规则都已经发生变化,但我们缺没有及时更改,导致了一些本该避免的风险发生。下面就借款中连带责任问题结合民法典施行后的变化给大家尽量通俗易懂的讲解一下。

第一、不要再在借款合同、借款协议、借条中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或者担保法的有关规定”的表述,全部改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民法典在2021年1月1日已经施行,刚上面说到的九部法律已经废止无效了。

第二、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有变化了,以前在借条或者协议上保证人签个名写个日期,没有写明承担一般保证责任还是连带保证责任都可以推定为连带责任。民法典施行后,完全相反了,如果像上面那样就签名按手印,没有写清楚责任方式现在推定为一般保证了,只有明确写清楚承担连带责任才能要求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这点尤其我们有点小钱出借的老百姓格外注意了,不要在还不了款时还以为保证人签个名就可以直接找保证人还钱了,规则已经变了,切记如果在借款人无能力还钱时能随时找保证人还钱,必须在借条写明“保证人自愿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这句话!!!

第三、很多人还搞不懂什么是连带责任和一般责任,毕竟这是法律专业术语,对于老百姓肯定理解不了,通俗点讲,连带责任在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还钱时,找谁都可以要求还钱,想找谁就找谁,谁有钱还就找谁还,不存在先后问题。一般责任在借款到期不还钱时,只能先找借款人,在借款人经法院认定具备已经没钱还的几种情况下才能请求法院去找保证人还钱,不能谁有钱就找谁,想要保证人还钱必须要起诉借款人和保证人,然后再申请法院执行,由法院执行发现借款人具备无能力还钱后,才能执行一般保证人,存在先后问题。正由于如此,按照以前的规则,签名没写清楚视为连带责任,但民法典施行后规改变规则了,还是按以前的做法写就变成一般保证责任,这时想到保证人还钱就困难重重了。

第四、如果在借条上超过两个人签名,没写清楚承担责任方式,又不是共同借款时,除非是夫妻关系,否则都会有刚提到的风险。以前经常遇到有两个以上的人或者公司与法人在借条中签字或者盖章,又没有约定责任方式,如果是共同借款,请一定写明是某某和某某共同向你借款,落款签好两个人名字,一定在内容中写明是“共同”两个字,防止钱转入一人名下,另外一人说是一般保证人,只承担一般保证责任的风险发生。如果是公司法人出面借款,钱转入法人个人名下账户,没转公司,没有写明责任方式,又确“共同”两字导致的法律风险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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