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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3月20日,被告费某因经营之需向原告张某借款5万元,约定借款三个月不计息,逾期自借款日期开始计息,利率为1%,并指定打款账户。原告出借资金后,被告未按期归还,引发诉讼。原告张某主张归还借款5万元并按月息1%计息。被告抗辩该利息没有约定是月息,视为约定不明,如认定有约定应该是年利率1%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原告向法庭所提交的借条、银行转账凭证,结合当事人的当庭陈述,本院可以确认被告向原告借款5万元的事实,且原告已经履行了出借义务,故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被告应当按约及时归还借款,逾期应该按约承担利息损失,但双方对约定的利息标准“利息为百分之壹”存在争议,通过全案审查,认为按照民间借贷的习惯理解为月息1%更加符合常理,故原告对利息的请求予以支持。



【典型意义】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利息之有无多寡,直接影响到当事人的利益分配。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规定,没有约定利息或自然人借贷利息约定不明的,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以支持。除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款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本案中,借条中载明利率1%,结合其他证据,综合使用的词句、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月利率为1%,符合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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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民间借贷的法律法规如下:


(1)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2)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3)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八条
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第六百六十九条
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第六百七十条
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