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西固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虽然原告手握借条,但被告却称借条是在原告的“逼迫”下写的,这是怎么回事呢?最终,西固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发的诉讼请求,这又是为什么呢?
“他逼我写下借条”
两位当事人王某和李某是朋友关系。今年3月,王某向李某出具了一张借条,内容为“今向李某借款22万元,借期一个月”。借款期限届满后,李某以王某未履行还款义务为由提起诉讼,并将借条作为证据提交法庭。
受理案件后,办案法官在送达环节向本案的被告询问这笔借款的具体情况,被告王某却矢口否认他与原告存在借贷关系,并声称从未收到过原告的任何借款。既然没有借贷关系,那么原告李某提交的借条又如何解释?王某告诉法官,借条是自己在原告的“逼迫”下写的,不是他本人的真实意思。被告的这一回答令法官颇为疑惑:如果王某所述属实,那么他为什么不主动向有关部门反映,而是要等到原告李某起诉之后才将事情说出来?
22万钱款扯出多宗借贷
于是,办案法官通知本案的双方当事人当庭对质。原告李某表示,他从没有逼迫过王某,王某之所以写下那张借条,是因为自己代替王某偿还了两名案外人的债务。办案法官又按照原告提供的联系方式,分别向两名案外人进行求证,但二人均表示,原告李某偿还的债务是其本人的借款,与被告王某无关。随后,法官再次询问王某,是在何种被逼迫的环境下写借条的,但王某言辞闪烁,有所隐瞒。法官通过其他途径调查得知,李某与王某此前有过频繁的经济往来,彼此互享互负多笔债权债务,由于双方当事人均不肯透露他们之间的经济交往细节,法官也无从得知这张借条背后的真实情况。
法院未必支持一纸借条
虽然案件背后的深层原因尚未水落石出,但可以确定的是,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因为在本案中,虽然被告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借条是在原告的“逼迫”下所写,但由于原告起诉的借款数额高达22万元,根据日常交易习惯,如此高额的借款一般不会以现金形式交付(即使交付现金,也会有相应的银行取款证明),所以原告除了要提供借条之外,还要对已经实际交付款项进一步承担举证责任,显然,原告李某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自己出借了款项。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判决做出后,双方当事人均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兰州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许沛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