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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看法速递:借贷纠纷中利息计算,本金中预先扣除利息 法院只支持实际借款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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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典”



民间借贷中,出借人为了确保拿到利息,通常会与借款人约定,先从本金中扣除全部或部分利息后再出借,即所谓的“砍头息”。此种情况下,如何计算借款本息?本期以案说“典”,通过槐荫法院李明亮法官审理的一起民间借贷纠纷,共同了解相关法律问题。


案情回顾

2021年1月,廖某向朋友贺某借款50万元,并签订抵押合同,以廖某名下某套房产作为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合同约定借款期限自2021年1月5日至2022年1月4日,月利率为2%,按月付息,到期还本。2021年1月3日,贺某向廖某转账44万元。2022年5月4日、10月4日,廖某分别向贺某还款50万元、2万元,共计还款52万元,便不再还款。

贺某认为廖某借款16个月,每月利息1万元,其仅偿还了8个月利息,故将廖某诉至槐荫区法院,请求判令廖某偿还剩余利息8万元。

廖某辩称,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法定最高利率,剩余部分其不应支付。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涉案借款本金及利息如何确定?


法院审理

槐荫法院经审理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关于本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借据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应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本案中,贺某向廖某实际出借的金额为44万元,有转账凭证为据。故案涉借款本金总额为44万元。

关于应还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法院对超出部分不予支持。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上述司法解释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本案中,双方约定借期内利息为月息2%,即年息24%。但涉案借款合同发生在2020年8月20日之后,故利息应以44万元为本金,自2021年1月5日起至2022年5月4日,按年利率15.4%计算,合计为 102667元。2022 年5月4日廖某还款50万元,优先冲抵上述利息,剩余部分冲抵本金,冲抵后尚欠本金42667元。自2022年5月5日至2022年10月4日,利息以4266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为2738元。2022 年10月4日,廖某向贺某还款2万元,优先冲抵上述利息,剩余部分冲抵本金,冲抵后尚欠本金25405元。

综上所述,槐荫法院依法判决廖某向贺某偿还本金25405元及利息(以25405元为基数,自2022年10月5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5.4%计算)。贺某不服判决,向济南中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借款的数额和利息是借款合同需要规定的主要内容,当事人在订立借款合同时一般要对借款数额和利息的多少及支付期限作出明确约定。利息是按一定利率计算的孳息,是借款人支配和使用借款本金所承担的成本。一般来说,借款利息是在借款期限届满时或者合同履行期间按照约定分批偿付给出借人。而在提供借款时就将利息从本金中扣除的做法,一方面使出借人的利息提前收回,减少了借款的风险;但另一方面却损害了借款人的合法利益,使借款人实际上得到的借款少于合同约定的借款数额,影响其资金的正常使用,加重了借款人的负担,也容易引发纠纷。

为解决借款实践中常出现的此类问题,体现合同公平性原则,防止出借人利用优势地位确定不平等的合同内容,民法典明确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从本金中扣除。如果出借人违反法律规定,则借款人只需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条


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

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