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最近代理一起法定继承纠纷案件,就代理继承人作为原告起诉时,应注意五个问题做如下梳理。
目录
1、继承诉讼中可以一并处理析产诉讼;
2、被继承人婚前财产、继承人个人财产的识别;
3、继子女扶养关系的认定;
4、继承人身份信息的调取、财产份额预留的问题;
5、拆迁安置房产的分割实务。
基本案情:
张三突发疾病去世。张三有三次婚姻,三次婚姻财产的分割尚不明确。张三亲生子等继承人身份不明。张三可能存在继子女,是否有扶养关系待证。张三主要的财产是已取得的拆迁安置房屋和尚未兑付的拆迁安置协议面积。
具体法律分析如下:
1、在继承诉讼中可以一并处理析产诉讼
原《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现已失效)第26条第二款规定: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对于上述规定的遗产分割时应先分出他人财产应作何理解?
《人民司法》(应用)2010年第15期,研究组认为:《继承法》第26条第2款规定的本意在于,继承案件应先确定继承财产的范围,进而确定如何继承,即对可继承财产有争议的,通过析产确定继承财产的范围是人民法院审理继承案件的前提。所以,对于来信提到的继承纠纷案件中原告提出对讼争房屋享有部分所有权的情况,没有必要要求其另行提起析产之诉。审判实践中,对于此类情况,为了减少当事人讼累,一般作为析产继承案件予以直接审理,不再要求原告另行提起析产之诉。
在案件的代理过程中,因案件涉及财产分割较为复杂,也遇到了是否需要先进行析产再进行继承诉讼的问题。需要注意的是,并非所有继承案件可以不经过析产直接进行继承诉讼,在实践中,比较复杂的继承纠纷中,也存在先进行析产再进行继承诉讼的情形。
2、被继承人婚前财产、继承人个人财产的识别
在继承诉讼中,应当首先区分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一方的财产。尤其是对于有多次婚姻关系的被继承人,对于其每次婚姻中所得的财产均应予以区分。通过调取离婚协议、判决书等,可以查明被继承人在先婚姻中的个人财产。被继承人在先婚姻中所得的财产,是其个人的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属于继承财产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规定,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如继承人在婚姻中获得了符合《民法典》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的个人财产,应予以区分,不应作为被继承财产。
3、继子女扶养关系的认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其继承权利等同于子女。继子女关系可以在户口本上的与户主关系一栏查询。
同时,扶养关系包含继父对继子女支付生活费、学费、提供住所,继子女对继父支付医疗费、生活费、日常探望等。是否形成扶养关系,由法院综合户口登记、生活情况予以综合判断。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对被继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
第二十二条规定 继承人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愿意尽扶养义务,但被继承人因有固定收入和劳动能力,明确表示不要求其扶养的,分配遗产时,一般不应因此而影响其继承份额。
在被继承人为其继子女提供了住所、拆迁安置房屋、生活补助的情况下,可以认定有扶养关系。在被继承人经济条件较好,有能力自行负担生活成本,也不需要照顾护理的情况下,即便继子女没有抚养行为,一般也可以认定有扶养关系。尤其是在被继承人突发疾病死亡时,因被继承人没有被抚养的需要,一般不影响继子女继承份额。
4、继承人身份信息的调取、财产份额预留的问题;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三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继承案件时,如果知道有继承人而无法通知的,分割遗产时,要保留其应继承的遗产,并确定该遗产的保管人或者保管单位。
在代理案件的过程中,也遇到了部分继承人身份信息不明确、无法通知的情况。此时,应当通过继承人所在的派出所户籍室调取相应户籍信息,对于有更名、改姓、户口迁出的情形,尤其要特别注意。尽量通过照片、出生年月来区分同名同姓人员,找到被继承人。除派出所外,可以通过户籍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工作单位来走访,了解、查询被继承人姓名、出生年月、曾用名、身份证号码、电话等。对于相关单位不予配合的情况下,尽量通过申请律师调查令予以调取,做好说理释法工作。
尽管继承法解释一有预留继承份额的规定,但在继承诉讼实务中比较少见。基于继承纠纷诉讼中各方家庭矛盾一般比较大,基层组织很少愿意担任继承财产保管人。法院判决预留继承份额,在实践中比较少见,为避免判决无法执行等问题,倾向于不判决预留继承份额。
5、拆迁安置房产的分割。
在继承纠纷中,对于办理有产权证书的房产,可以通过拍卖房屋分割价款、分割房屋面积、一方分得房屋,另一方获得补偿的方式来进行分割。对于尚未取得产权证书的拆迁安置房屋,由于产权登记尚不明确,面临无法分割或者判决后无法执行的问题。
拆迁安置房屋同时具有维持被拆迁人基本生活保障的社会功能,较少采用分割拍卖房屋价款的方式进行分割继承。
通常可以对拆迁安置房屋按面积予以分割或者按份额予以分割。对于签订有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但尚未取得房屋的合同权利,可以判决由继承人享有。笔者通过联系拆迁指挥部、办事处了解到,对于继承面积超过单套房屋的继承人,可以通过选房来取得房屋。对于继承面积不足单套房屋的继承人,可以协商受让其他继承人的面积,达到单套房屋面积时可以选房。如不愿意选房,所继承的面积可以由拆迁指挥部在一定情况下予以回购。
案件结果:
通过调取被继承人拆迁安置补偿协议、选房清单、离婚协议、档案等确定了继承财产范围。通过多方了解、调取继承人身份信息,确定了继承人范围。经过法庭审理,先从家庭共有财产中分割出被继承人个人的份额和面积,然后对被继承人个人已经取得的拆迁安置房屋按面积予以分割继承,对被继承人尚未取得的拆迁补偿面积,就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中对应合同权利予以分割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