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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及一下」房屋民间抵押借贷纠纷,逃避债务把房子抵押给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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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赵某与赵小某系父女关系。2008年,赵某申请位于本市某区的一处经济适用房,申请表中家庭成员为赵某与赵小某。2017年,赵小某向A公司转账,A公司出具了抬头为赵某的购买前述不动产的收款收据。后赵某收房。2020年4月,赵某取得该房屋的不动产权证。同年,赵某协议离婚,约定该经济适用房归赵某所有。

汤某与赵某曾系合伙关系。2018年,经结算,赵某应向汤某支付结算款50万元。因赵某未付款,汤某于2021年5月将赵某诉至法院,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由赵某于同年8月偿还款项。后,赵某未履行还款义务,法院亦未执行到赵某其他财产。

2021年1月,即在汤某提起前述诉讼前,赵某与赵小某签订《借款合同》《抵押合同》,约定:赵某向赵小某借款160万元,并将上述赵某名下的经济适用房用于抵押担保。双方至房产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经查实,赵小某未实际向赵某支付出借款项。

汤某认为赵某存在恶意逃避债务的情形,故提起本案诉讼,要求撤销赵某与赵小某签订的《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并涤除抵押登记。

赵小某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称其对赵某与汤某间的债务纠纷不知情,不存在帮助赵某逃避债务的情形。案涉经济适用房是由祖父母、外祖父母为其出资购得,仅是登记在其父赵某名下,收房后房屋也一直由其支配。因赵某外债较多,经济适用房五年内无法过户,房屋市值120万元,加之赵某对其所负其他债务,为保障债权,故双方才签订了借款合同并设定抵押。

【裁判要旨】

赵某与赵小某签订《借款合同》后,赵小某并未实际出借款项给赵某,故严格按《借款合同》内容,赵某与赵小某的借贷并未实际发生。

赵小某既主张其对案涉经济适用房享有所有权,又主张其对赵某享有债权,存在明显矛盾。结合赵小某在明知赵某存在多笔外债的情形下将案涉经济适用房设立抵押借款,故法院对《借款合同》所载借款的真实存在持否定态度。

赵某、赵小某设押借款的行为虽并非直接针对汤某,但赵某并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两者的行为客观上有害于汤某债权的实现。据此,秦淮法院对汤某要求撤销案涉《借款合同》《抵押合同》,涂销抵押权登记手续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法官说法】

债权人撤销权指当债务人无偿处分或以不合理的对价交易导致其财产权益减少或责任财产负担不当加重,对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有影响时,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所实施行为的一项民事权利。

《民法典》针对债务人的诈害处分其财产权益的行为,按照有偿和无偿两类情形分别规定了债权人可行使撤销权。

其中,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该条规定即为“无偿”的类型。一般而言,在“无偿”情况下,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存在合法有效的债权。审判实践中,法官审理撤销权之诉需对撤销权人享有债权的合法性、既存性进行一定的形式审查。对于赌债等非法债务,或已经消灭、尚未发生的债务,债权人不能行使撤销权。

2、债务人需存在无偿处分的行为。债务人无偿处分的目的是为了逃避债务,损及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以列举方式对无偿处分行为进行规定,但实践中,无偿处分财产形式五花八门,比如免除债务、遗赠、债务加入、诉讼请求的放弃、承认等。具体案件中,法官会运用“穿透式”审查方式,予以击穿认定。

3、债务人的无偿处分行为影响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债务人的诈害行为对债权人债权实现的影响是撤销权构成的实质要件。即合法债权与债务人无偿处分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上的关联。那么如何判断债务人的诈害行为对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存在影响?通常来说是债务人减少财产的行为,足以影响债权人债权的清偿,具有诈害性,债权人才能行使撤销权。

第五百三十九条规定,“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该条是对“有偿”情况下,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规定。撤销权的行使在“有偿”和“无偿”两种情形下对债权人债权的合法性、诈害行为与债权人债权实现的关系及诉讼中相关程序性方面的要求均一致。区别在于行为的恶意程度不同。债务人无偿处分财产权益行为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的,其行为本身即具有客观恶意,相对人亦属于纯获益的行为,故在司法实践中,原则上无需审查相对人的动机即可撤销。

而在债务人有偿处分财产权益行为的情形下,撤销权需以债务人有恶意为成立要件,以受让人有恶意为行使要件。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处置价格高于当地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三十,或是低于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七十,基本可认定为价格明显不合理,亦可判断债务人具有恶意。相对人主观恶意的判断主要是从其对交易行为对债权人债权影响的知晓或者应当知晓进行审查。

本案中

汤某对赵某享有即存、合法的债权。在此情形下,赵某与赵小某签订借款合同并将仅有财产设抵押担保,赵小某亦未实际向赵某给付出借款,其情形符合前述法律规定的债务人无偿处分财产权益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的情形。据此,秦淮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

债权人撤销权是法律赋予债权人的一项民事实体权利。据此,要求民事活动中的各方当事人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以非法手段逃避债务,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否则,相应行为将不受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