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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秘闻消息:民间借贷纠纷个人,民间借贷纠纷与借款合同纠纷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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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背景】

个人董某与B北京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发生合同纠纷。B公司因生产经营急需资金周转,向债权让与人高某借款47万元,后债权让与人高某于2009年9月将对B公司的债权转让给董某个人,并通知了B公司。董某受让债权后向B公司主张追还借款,B公司拒不给付,故董某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B公司偿还借款47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法律顾问经过调查核实,依据相关法律给出本法律意见。

【法律意见】

致:董某

时间:2015年4月16日

对于您起诉B公司偿还借款一案,法律顾问综合本案事实和证据材料后,给出以下案件法律意见:

一、合法的债务应当偿清。您提交的被告公司出具的借款收据可以证明原债权人高某与B公司存在借款合同关系,该合同合法且有效。

二、您与高某签订的债权转让证明系双方真实意思表达,且其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同时,在该转让证明上有B公司会计王某的签字认可,应视为高某及您已依法就债权转让一事通知了B公司,即债权人已将将该债权转让事实通知给了B公司。

三、B公司未按借款收据的数额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对此B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因此,您请求判令B公司偿还尚欠的借款本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的规定,法院应予以支持。以上法律意见仅供您参考。

最终,该案件在开庭时,B公司经法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当然也没有影响法院依据查明事实和证据依法进行裁判。最终法院判决被告B公司偿还原告董某借款本金47万元及利息。

【手记】

以上实例是典型的合同转让案例,债权人将合同义务转移给第三人的,只需要通知到债务人即可,无须征得债务人同意。而债务人将合同义务转移给第三人,应当经债权人同意才可以转让,也就是经债权人同意后,该债务转让合同才对债权人发生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79条、第80条的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转让只需通知到债务人即可而无须征得债务人的同意。因此,转让行为一经完成,原债权人即不再是合同权利主体,亦即丧失以自己名义作为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合同权利的资格。

如上案例高某作为债权人将合同义务转移给第三人即董某,并和董某签订了债权转让合同,即高某将对B公司的债权转让给了董某,且该债权转让行为已经通知到B公司,故该债权转让合同对B公司而言已经发生效力,对高某而言就丧失了以自己名义作为债权人的权利。故董某起诉B公司,B公司是适格的诉讼主体,而高某在案件中并非诉讼主体,最终B公司依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了偿还借款的义务。债权转让通知是否为债权转让合同生效的一个法律要件?这个问题一开始董某非常不解,她担心债权转让通知B公司没有收到,或者收到了在开庭时会否认,故向法律顾问提出过这个问题。

这个在法律实践中争议很大,笔者认为通知债务人不是债权转让合同生效的要件,而是受让人取得债权的要件,即当让与人与受让人就债权转让的问题协商一致,债权转让合同便成立生效了。但债权让与协议为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的协议,因其本身也为一种合同,具有相对性,故而不能当然发生拘束债务人的效力,受让人不能直接依据债权转让协议的有效成立而获得请求债务人给付的权利。只有通知债务人债权转让事实后,债权才实际转移为受让人所有。故不通知债务人的,债权转让合同成立且生效,但是债权并未转让。这属于转让人根本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对受让人利益的保护也最为周全。因此笔者认为,债权转让通知并非债权转让合同生效要件,但是为债权转移的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