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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及一下」山东借贷纠纷律师辩护,寻衅滋事 催收非法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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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成律师 胡瑾刑事律师团队核心成员

近几年,催收公司主要是金融贷款行业的服务商,越来越多的人们关注,然而有些催收公司采取不法手段进行催收,可能已经涉嫌违法、甚至犯罪了,在2019年3.15晚会曝光了某网贷公司非法恶意催收的问题后,据不完全统计,包括安徽、四川、湖南、广东、广西、山东等多个省份数十家催收公司被查处,公安机关多数以“寻衅滋事罪”立案调查,近期了解的案件中有多起案件当事人均是因为在催收公司工作从事电话催收、管理等工作而涉嫌寻衅滋事罪,这不免让我们要深入思考:催收公司工作的员工是否都应当被定性为刑事犯罪、催收公司的哪些行为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

前几日我在某平台发布了一则关于在催收公司工作的员工涉嫌寻衅滋事罪是否应当批捕的视频,引起了广大网民的热烈讨论和甚至是“谴责”,在大家看来,凡是催收行业就是“黑社会”,凡是催收员就该抓捕判重刑,甚至有觉得替催收员辩护的律师就是“助纣为虐”。但是在法律面前,任何案件都要讲证据,而不是靠舆论和道德谴责为标准,因此,对于催收行业的当事人是否涉嫌刑事犯罪,我们要从案件的具体情况来判断,而不能一概而论、以偏概全,我们也严重谴责违法、不当打催收行为,但是各个案件有各个案件不同的情况,要就事论事。

首先,我们来谈谈正规的催收公司,催收行业的存在是法律未明令禁止的,催收为银行和金融机构解决逾期和坏账问题提供服务。对于欠款人来说,及时催收也有利于他们自身的财务状况和信用记录的保持。另外有一点需要说明,对于很多人提出可以直接起诉,但是真正到法院批量立案,在实务中会遇到很多困难,也是导致很多金融机构不愿意直接选择起诉的原因。

绝大多数银行和金融机构都是将催收外包给市面上的催收公司,这类催收公司主要是负责对信用卡逾期或者贷款逾期的欠款人进行电话提醒催收,是针对合法债务的合法催收。清华大学博士生导师张明楷教授认为:非法债务本不受法律保护,强索非法债务构成敲诈勒索罪或抢劫罪,而对合法债务的催收,则不应认定为寻衅滋事罪。

而在正常催收工作中,通过打债务人电话、加债务人微信发验证消息、发短信的方式,是否能达到“使他人产生心理恐惧或者形成心理强制”的社会危害程度,是否符合《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的寻衅滋事“情节恶劣”的情形是存在疑问的。

此前,早在2018年1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出台的《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中,出现了“暴力讨债的黑恶势力”、“强索债务”、“讨债公司”等内容,将“催收”与轰轰烈烈的“扫黑除恶”挂钩。

为了明确司法细节,2019年4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又联合印发了《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对2018年《扫黑除恶指导意见》做出细化与补充。

2013年《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2018年的《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中均认为:行为人因债务纠纷 ,实施殴打、辱骂 、恐吓他人或者损毁 、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的,一般不认定为 “寻衅滋事 ”,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 ,继续实施前列行为 ,破坏社会秩序的除外。

也就是说对合法债务的催收如果构成寻衅滋事罪,需要以“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 ,继续实施”为前提。

当然我们认为某些催收公司为了完成业绩,为了利益采取了一些严重不正当手段,如使用将客户的头像或照片PS成侮辱性的图片发给债务人或者其通讯录里的亲朋好友,在债务人单位或住处挂横幅,送花圈、泼油漆等,对债务人进行跟踪、骚扰甚至非法拘禁等严重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则可能被认定为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

以仅代表个人意见,本文主要针对合法债务催收(信用卡逾期、贷款逾期等)催收涉及到的法律问题分析;关于黑恶势力“高利贷”“套路贷”等非合法债务的催收,是否构成“催收非法债务罪”会做另外分析,如有不当可提出指正。

供稿人:王成律师,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刑事部副主任,诈骗犯罪辩护中心执行主任,胡瑾律师辩护团队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