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网记者 曹天健 通讯员 王希玉 朱晓睿
男子向他人借款586000元,因为朋友关系没有打借条,就想赖账。近日,山东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依法判决张某偿还刘某借款,利息自最后支付之日付到实际清偿日。
2018年的一天,聊城市民刘某来到东昌府区法院,起诉张某和王某并要求他们二人偿还借款60万元及利息,但是没有借条,只有银行的转账记录。
原来,刘某与王某是朋友关系,王某和张某是表兄弟关系。通过王某,刘某认识了张某。于是,王某作为中间人,介绍张某向刘某借款,月息为2%。当月,刘某便通过其子女的账户向张某转账686050元(扣除当月利息1.4万元及50元的转账手续费)。之后的五个月,张某均向刘某转账1.4万元。第七个月,张某向刘某转账10万元,此后五个月共向刘某转账4.8万元。后来,就再也没有还款。
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刘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判决张某和王某共同偿还本金及利息。在法庭上,被告张某矢口否认向刘某借款,辩称转账是为了偿还之前的借款,是还钱而不是借钱。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主张向张某借款,依据银行转账流水凭证等已经完成了初步举证责任,而张某没有证据证明向其转账是偿还双方之前的借款,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因此,应当认定张某和刘某之间存在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刘某要求张某承担相应的还款责任,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应予支持。有鉴于此,法院遂依法判决限张某于十日内偿还借款586000元,利息自最后支付之日付到实际清偿日。
法官提醒:诚信社会,当以诚信为本;借钱还钱,更是天经地义。别以为没有借条就能赖账,这是不可能的。公民在从事民事法律活动中,应当信守承诺,积极履行自己应当承担的义务和责任。
版权声明:如涉及版权问题,请作者持权属证明与本网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