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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新闻消息:借贷纠纷法院开庭实录,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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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证据最重要讲的是连续性,即从案件事实发展的过程中形成的前后多份证据均指向了一个事实,那么该事实相较于其他当事人的主张更能获得法官的认可。也就是我们常说的证据之间要相互“印证”。那么如果就死扣法律或合同的字眼,企图磨灭事实的行为能不能有胜算呢?刘立律师带大家走进这场“股权纷争”。


(文中主体均已做化名处理)

新科科技研究中心是新科大学下属的一个以新材料为主要研究方向的混合所有制独立法人单位,最近欲通过向社会企业东盟公司注资的形式成为东盟公司的股东。

东盟公司最大的股东马总对此表示热烈欢迎,并同新科科技迅速会晤,很快就把股权一事定了下来。新科科技通过900万现金注资获得东盟公司55%的股份,同时双方对公司经营管理等问题进行了进一步磋商。

之后,双方共同在登记机关对新股东的身份进行了登记。

9月初,新科科技的白总向东盟公司的马总发了一条消息,其中指出,新科科技已经向东盟公司给付了价值900万的商业承兑汇票,履行完毕了出资义务。马总回复OK手势表情。

紧随其后,东盟公司因为国际形势变化,其独有的专利技术突然获得了市场青睐,产品出货量增加了三倍,不断有商界、投资界知名人物与马总接洽,希望高价入股。

这时的马总后悔的肠子都快青了,早知道就不该以那么低的价格给新科科技那么低的价格给出那么多的股份。

这时,马总的秘书给马总出了个主意,他说,双方当初签订的股权协议,其中明确约定给付股份款的形式必须是货币,而他们新科科技给到咱们的实际上是商业汇票。我们就说他们给咱们的货币形式不符合合同约定,请求法院把这笔钱认定为借款,这样一来,我们不是又有很多股份可以高价出让给其他老板吗?而新科科技给的那900万,我们还他就是了,这样不是两全其美?

马总双手一拍,哈哈哈大笑起来,就这么办!

很快,法院的传票就送到了新科科技的手中。新科科技很快便来找我商量对策。

我让他们不用慌,先回公司把当初支付这900万商业汇票相关的凭证找出来,仔细看看东盟公司有没有给出确认收据之类的文件,再把相关股东身份登记前后的聊天记录找到,以及这900万给到东盟公司后他们是如何计划使用资金的证明文件以及实际投产使用的现状照片找到,这案子不用发愁。

很快就到了开庭的日子。

马总在庭上全程都在指着当初签订的合同说话,指责新科科技的合同履行方式不符合合同约定,东盟公司不认可这900万是股金,而是借款。诸如此类。最后拿出了当时以汇票支付的记录作为证据。

而我方依次向法庭出示:

1、我方提出汇票支付,马总回复的OK手势表情;

2、汇票兑现时间及兑现账户;

3、东盟公司出具的收款收据;

4、东盟公司组织新科科技办理股东登记的相关聊天信息和登记表等材料;

5、企业信用信息系统查到的东盟公司现在的股东信息,是包括新科科技在内的PDF文件;

6、东盟公司的新科科技股金使用计划;

7、实际投产情况等等证据。

我方表明:虽然合同确实约定新科科技应当以现金方式交付900万元股本金,但是实际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东盟公司以证据所列种种行为均表明了其已经接受汇票支付的形式。试想,倘若东盟公司不认可汇票形式,怎么会出具收据?怎么会协助办理股东登记?怎么会将汇票兑现?怎么会投入股金使用计划中的项目?

法官看看马总,马总脸上已经挂不住了,开始后悔听了秘书的瞎话。

最后,我方获得法院全部支持,驳回东盟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所以,千万不能教条地认为实际履行和法律上或者合同里面写的不一致就试图磨灭事实或者向对方主张违约责任。应当客观、理性、辨证、运动的看待法律问题,看到事情发展的本质,事实本身的证明非常简单,事实发生的前因后果,相伴产生的手续纸质文件等均可佐证,万万不是形式问题就能简单否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