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网讯 日前,涵江区检察院针对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向该区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经法院再审获得改判,申诉人官某英不再承担债务。
原来,2011年10月14日,官某华、朱某文、朱某功签订了借款合同1份。合同约定官某华向朱某文借款人民币20000元,朱某功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借款到期,朱某文将官某华及其“妻子”官某英、朱某功起诉至法院要求3人共同承担债务。2012年7月12日法院判决支持了朱某文的请求。今年1月,“妻子”官某英的银行账户被法院冻结后才得知上述判决,遂向涵江区检察院提出民事申诉。
该院受理申诉后立即向区法院调阅原审卷宗,及时向申诉人及相关证人调查情况。经审查查明:官某英、官某华并未到民政部门进行婚姻登记,且双方不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不能按事实婚姻处理,因此原审认定“官某华、官某英系夫妻关系”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原审将应送给官某英的传票、起诉状副本等诉讼文书送给官某华,未送给官某英,该送达违反法律规定,使官某英无法行使辩论权利,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为此,该院向区法院发出了再审检察建议,法院采纳建议,依法启动再审程序并已改判。(湄洲日报记者 吴伟锋 通讯员 郑君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