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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8日,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法院依法公开宣判了以马某某为首要分子的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该案是扫黑除恶斗争转入常态化以来西固区法院公开宣判的第三批恶势力犯罪案件,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实施后,西固区法院首次适用该法惩处的涉恶违法犯罪案件。

2022年12月29日至31日,西固区法院依法对本案进行公开审理。经审理查明,2006年9月,被告人马某某为攫取非法经济利益,以虚假证明文件、虚报注册资本的方式欺骗工商管理部门,取得典当行业经营资质,先后在兰州市红古区、永登县成立典当公司。公司成立后,马某某网罗被告人冶某某、黄某某等人,通过公司化运营管理模式,以签订借款合同、放款时扣除“砍头息”等方式运作高利放贷业务。

为提高组织内部成员参与违法犯罪活动的积极性,马某某制定公司管理规章制度,并以提供办公场所、配备催收车辆、发放工资报酬、奖励、福利、报销催收费用等方式催收讨债。当债务人不能按时偿还借款或月息时,马某某安排、指使公司成员主要采取软暴力(贴身跟随、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威胁辱骂、驻守滋扰、非法侵入住宅等)及轻微暴力的方式向债务人催收讨债,逐步形成了以马某某为首要分子,以冶某某等5人为重要成员,以王某某等6人为参加者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长期以来,马某某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以“软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兰州市红古区、永登县等地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侵犯多名债务人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实施虚报注册资本犯罪1起、寻衅滋事犯罪15起、非法拘禁犯罪4起、非法侵入住宅犯罪1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1起,违法事实3起,破坏了当地正常的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西固区法院审理后认为,马某某等12名被告人构成恶势力犯罪集团,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在具体量刑方面,西固区法院坚持依法严惩的方针,区分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是否具有的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马某某犯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虚报注册资本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侵入住宅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罚金477万元;其余11名恶势力犯罪集团成员及2名非恶势力犯罪集团成员被告人分别以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敲诈勒索罪等罪名,被判处十三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

本案的审理和宣判,彰显了西固区法院坚决铲除黑恶势力,维护社会安定和人民安宁的决心和力度。西固区法院将以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为牵引,认真贯彻实施反有组织犯罪法,继续保持对黑恶势力犯罪的高压打击态势,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编辑:史梓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