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焦梦洁律师
【案情简介】
付某通过转账方式向王某银行账户转入15万元,双方未签订书面借款合同。后因王某长期拒不归还借款付某提起诉讼,要求王某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并提交了其向王某转款的银行凭证。王某在诉讼中辩称该款项系付某支付的投资款,并提交了证人证言,一审法院认定付某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与王某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判决驳回付某的诉讼请求。付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维持原判。
付某又以王某收到其转出的15万元,王某取得款项没有合法依据为由提起了不当得利诉讼,要求王某返还该15万元并支付利息。本案经过一审、二审、再审三级法院审理,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付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付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律师解读】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给他人造成损失。《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不当得利成立的前提是双方之间的行为缺乏法律基础,而并不是没有证据证明案件事实。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在《借贷纠纷案件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被驳回后,又以不当得利为由另行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文中释明:“对于当事人是否构成不当得利,关键在于利益取得没有法律上的原因。所谓无法律上的原因,并非指取得利益的过程缺乏法律程序,而是指取得利益并继续保有利益欠缺正当性或法律依据。 不当得利作为一种独立的法律制度,具有严格的构成要件及适用范围,不能作为当事人在其他具体民事法律关系中缺少证据时的请求权基础。”(选自《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43集)》)
本案中,付某作为款项的持有人,主动将款项转让给被告王某,其有义务就王某取得款项没有法律根据这一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天津高院印发的《天津法院民间借贷案件审理指南(试行)》中亦规定,“19. 【原告以不当得利二次起诉的处理】原告以民间借贷提起诉讼,因未能证明与被告存在民间借贷合意而被法院驳回后,又以不当得利再次提起诉讼的,依法受理。原告应对不当得利的要件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但是从本案事实及庭审情况可以看出,付某在诉讼中主张该笔款项系给予王某的借款,表明付某的转账行为并非欠缺法律上的原因,这时即便王某否认该笔款项是借款,本案也不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故不成立不当得利。
综上,出借人仅依据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法院驳回后,后又以不当得利另行起诉的,在无法提交证据证明对方获得利益符合“没有法律根据”这一要件时,通常很难获得法院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