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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及一下」民间借贷纠纷实用案例,套取银行贷款转贷的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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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海网9月22日讯(海峡导报记者陈捷通讯员海法/文陶小莫/漫画)刷卡套现转贷,合同有效吗?套取贷款转贷,受不受法律保护?近期,海沧法院受理了不少因转贷引发的纠纷案件。

昨日,海沧法院发布一批民间借贷典型案例,提醒市民群众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民间借贷合同一律无效。因此,这些转贷方式,千万别学别用。

案例1

刷卡套现转贷,合同有效吗?

刷卡套现转贷,合同有效吗?近日,海沧法院开庭审理了这样一起民间借贷案件。

原来,被告黄某向原告蔡某借款6万元,其中5万余元借款系黄某利用其自带的POS机,将蔡某持有的信用卡刷取相应金额进入黄某指定的账户所获取。后因黄某未按时还款,蔡某将黄某告上法庭。

法院认为,黄某用POS机将蔡某的信用卡刷取相应金额进入黄某指定账户的行为,属于以虚构交易的方式进行的刷卡套现行为,并无真实的交易活动,亦不是真实的借款行为,属于违法行为。蔡某明知用POS机套现的行为非法却仍然为之,其给付目的不具有合法性。

故本案民间借贷中关于5万余元部分的借贷行为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应为无效法律行为。

法院一审判决,要求被告黄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蔡某款项5万余元并支付利息。

法官说法

套现转贷不合法!

信用卡套现是通过虚假交易的刷卡消费,伪造信用卡交易记录从中套取信用卡额度。信用卡套现属于金融欺诈行为,有碍信用卡行业健康发展,破坏社会诚信,带来金融秩序的不稳定因素。

以虚构交易方式刷卡套现,违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关于不得使用POS机以虚构交易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的强制性规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中“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应认定为无效法律行为。

案例2

套取贷款转贷,受法律保护吗?

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受法律保护吗?近日,海沧法院受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阿荣与原配偶小娜数年前以资金困难为由,向小娜的姐姐小敏借款29万元;后来,他们二人第二次又向小娜借款50万元,小娜当时无多余资金,便向银行贷款50万元借给二人。

后来,阿荣与小娜离婚,但对上述债务未确定各自分担的还款金额,而且借款迟迟未还清。为此,小敏将阿强告上法庭,要求阿荣承担上述债务的50%,剩余50%由小娜自行向小敏追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第一次签订的《借款确认及还款承诺书》合法有效,借款人阿荣、小娜应依约按时偿还本息。

第二次借款来自银行贷款,约定利率高于银行贷款利率,构成高利转贷,因此小敏与阿荣、小娜间关于50万元部分的借款合同依法应为无效,相应的利息约定亦为无效。合同无效后,应将原物予以返还。

因此,海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要求被告阿荣应偿还原告小敏款项39.5万元并支付利息。

法官说法

贷款转贷合同无效!

法官说,2015年开始实施的旧《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14条规定,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实现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借款合同无效,不受法律保护。

民间借贷中,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自有资金。通过银行信贷转贷的民间借贷行为,不仅违背自有资金要求,还严重扰乱金融市场秩序。

2020年8月20日起施行的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对此种民间借贷行为效力认定进一步修订,规定只要是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民间借贷合同一律无效,即使不是高利,转贷合同也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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