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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事观点讯息:民间借贷纠纷股东签字,办银行卡工作证明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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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审、二审过程中,某某银行商丘分行、甲某双方相互串通,言语高度一致,均通过虚假陈述、隐瞒事实等手段捏造某某银行商丘分行与乙某、丙某之间的民事纠纷,侵害乙某、丙某的合法权益,严重扰乱司法秩序,具体表现如下。

一、某某银行商丘分行虚假诉讼的表现。(一)某某银行商丘分行二审辩称(见二审判决书第13页第1段、二审质证笔录第7页中间):“我们不知道原告从哪里调取的1038结尾的身份证号码,该身份证明与本案无关联,甲某也未使用该1038结尾的身份证号码签署保证合同。”“甲某也并没有使用被注销的身份证号码信贷和签署保证合同。”该辩称属于虚假陈述、隐瞒事实,相关的证据有银保监会商丘监管分局于2023年3月13日出具的“******号”《银行保险违法行为举报调查意见书》,该意见书明确载明(见第1至2页):

“经调查:甲某尾号1038号的身份证于2015年11月6日注销。2015年11月5日及2015年11月27日,某某银行商丘分行分别为商丘市某某商贸有限公司发放200万元贷款,合计400万元。2016年11月2日,某某银行商丘分行为商丘市某某商贸有限公司发放400万贷款。2017年12月31日,某某银行商丘分行为商丘市某某商贸有限公司发放400万贷款。2015年、2016年、2017年贷款甲某使用的均为尾号1038的身份证······”

(二)某某银行商丘分行二审辩称(见二审判决书第13页第1段):“甲某向银行出具过其使用有效身份证号码办理的离婚证和单身声明······”该辩称属于虚假陈述、隐瞒事实,相关的证据有某市侦查机关睢阳分局于2022年10月29日出具“******号”《立案决定书》,载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对2015.11.10商丘市睢阳区甲某伪造、变造公文、证件、印章案立案侦查。”

二、甲某虚假诉讼的表现。(一)在一审开庭过程中(见一审庭审笔录第10页倒数第2至3行),乙某、丙某问:“为什么使用虚假离婚材料办理代扣款手续?”

甲某答:“离婚材料是真实的,不存在虚假的。”

甲某的上述回答,属于虚假陈述、隐瞒事实,相关的证据有某市侦查机关睢阳分局于2022年10月29日出具“******号”《立案决定书》,载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对2015.11.10商丘市睢阳区甲某伪造、变造公文、证件、印章案立案侦查。”

(二)甲某二审答辩称:“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与某某银行签订的合同,贷款所需的材料是真实的······”甲某的这一辩称,属于虚假陈述、隐瞒事实,相关的证据有银保监会商丘监管分局于2023年3月13日出具的“******号”《银行保险违法行为举报调查意见书》,该意见书明确载明(见第2页):

“2015年、2016年、2017年贷款甲某使用的均为尾号1038的身份证,《商丘市某某商贸有限公司章程》,全体股东亲笔签字、盖章处仅有甲某个人签字和商丘市某某商贸有限公司印章,某某银行商丘分行放款时放款时未严格审核贷款申请人身份证信息,公司章程没有全体股东签字······”

注:本文系根据具体的个案案情、李大贺律师代拟的《检察监督申请书》的一小部分内容整理改编,不具有普遍适用性,仅供参考。读者对自己的案件,可根据具体的个案案情,委托专业律师来进行相应的分析评价,对谈判策略、起诉状、上诉状、申诉书、答辩状、举质证意见、辩论意见等进行有针对性的安排。模仿照抄者,风险自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