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商丘市虞城县涉及陈伟的借贷纠纷,具体指的是虞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商丘某公司及陈伟之间的借款合同纠纷案。此案中,虞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作为原告,起诉被告商丘某公司及陈伟未能按时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以下是案件的一些关键信息:
案件背景:原告虞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1月20日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被告商丘某公司于2014年9月17日与其签订了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1000万元人民币,借款期限12个月,月利率为9‰,并约定逾期罚息按原利率基础上加收50%。
抵押物:被告商丘某公司以其位于虞城县城关镇诚信大道北侧中联·四季花园1#2#楼商铺作为抵押,并依法办理了抵押登记。
个人担保:被告陈伟签署了法人担保承诺书,承诺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争议焦点:被告是否应该承担逾期罚息以及陈伟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被告答辩:被告商丘某公司辩称不应按违约罚息计算上浮利率,并指出合同并未明确约定法定代表人个人作为担保人。陈伟则辩称自己是在履行职务行为而非个人担保行为,不应为公司的贷款承担连带责任。
此案件反映了借贷合同中常见的争议点,包括罚息的合理性以及担保责任的界定等问题。对于此类纠纷,建议当事人寻求专业的法律咨询,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