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小孙两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小孙经营一家公司,妻子在家料理家务,因公司经营不善,债台高筑,还不上钱。为保全财产,小孙想出了一个办法,跟妻子签一个财产约定,房子、车子归妻子,以自己的名义借的钱算个人债务。后来债主将两夫妻告上法庭,要求夫妻二人还钱。那么法院会承认他们签的“财产协议”吗?最终审判结果:该债务产生于婚姻存续期间且用于夫妻共同经营,且债权人不知道夫妻财产约定的存在,双方的约定对债权人也无拘束力,债务仍是小孙夫妻的共同债务,应共同偿还。
夫妻签订财产约定,约定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各自债务归各自承担的,在一方对外借款时,应当让债权人知晓该财产约定的存在,建议通过让债权人在财产约定复印件上签字等方法保留知晓证据。让债权人知晓夫妻财产约定存在的时间点,应在借款以前,否则就有规避债务的嫌疑,且债权人也不会同意在财产约定上签字,这种时候补签夫妻财产约定的做法达不到隔离债务与风险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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