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债权债务

长见识!借贷纠纷指定还款方式,借款人要求出借人将借款打到第三方账户上

阅读:

在一起民间借贷中

中间人“牵线搭桥”



谁料

借款人却玩起了“失踪”

出借人起诉“中间人”要求其还款

这种做法可行吗?


让我们一起看看

天津三中院法官刘光顺怎么说

视频加载中...


案情简介

熊某和张某是亲戚关系。经张某居中介绍,熊某以银行转账方式借给胡某5万元,未出具借条。胡某口头承诺用半月即还。

到期后,胡某对熊某的多次还款要求不予理睬,且直接玩起“失踪”。


熊某又多次通过微信

电话方式联系张某催要

但是仍然催要无果

无奈之下

熊某将张某诉至法院

要求张某偿还借款5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现有证据仅能证明张某系案涉借款的“中间人”,不能证明其已经构成债务加入或者保证,且无证据证明其从该笔债务中获取经济利益。

故熊某和张某民间借贷关系不成立,判决驳回熊某的诉讼请求。



现行经济中民间融资较为活跃

一些急需资金的借款人

往往通过亲戚、朋友寻找和介绍出借人

以实现迅速借款的目的

帮助达成借贷合意的人俗称“中间人”



然而

一旦出现借款人未按约还款

出借人往往要求“中间人”

帮忙催要、担保甚至承诺还款


“中间人”若作出补足差额等类似承诺,则其身份转变为保证人;若作出愿意加入债务或与债务人共同还款的意思表示,则其身份转变为债务人。



法官在此提醒

日常生活中

出借人应增强维权意识

不因熟人或亲戚等情感因素

而忽视让借款人

出具借条、收据等重要凭证

并提供担保

也不要轻易

给别人借款做担保人或中间人

以免因朋友赖账让自己失了交情

并带来不必要的诉讼风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五十二条 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承担连带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