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诚可贵
“爱情”“价”更高
为了追求心爱的她
富二代一掷千金
花费百万
不仅没能留住芳心
还自杀求挽回
究竟是怎么回事?
一见倾心
富二代一掷千金追求空姐
小北是个标准的富二代,家里开着矿,小雪是个空姐,面容姣好,二人相识于一场聚会,小北对小雪一见钟情,半个多月双方便建立恋爱关系。
交往伊始,家境阔绰的小北便时不时地给女方手机转账,小雪没及时回微信就隔几分钟给女方转账520元、5200元(谐音我爱你),直到女方回复;惹小雪生气就不停转账687元(谐音对不起)直到女方消气,这样一天少则几千,多则上万。除了转账大方,在送礼方面小北也是挥金如土。双方交往几天后,小北为博美人笑,先后送给小雪价值1万多的项链和5万多的戒指,交往一月,便送价值68万的“豪车”。此后,小北为维系双方的感情陆续赠送小雪项链、耳钉、玉镯、围巾、衣服等各类名贵首饰、奢侈品牌服饰及化妆品…….
写下赠与书
承诺此前百万花费为赠与
然而好景不长,4个月后,双方产生矛盾,在争吵之后小北为爱再次妥协,向小雪写下了书面的赠与书,承诺此前的各类礼物、车辆、微信红包、支付宝红包、旅游开销等皆为其名下财产,自愿赠与,永不反悔,不可撤回。
但在出具赠与书的一周后,小雪还是向小北提出了分手,此时,小北赠送的礼物价值已达200多万。在分手之后,深陷感情泥潭的小北仍痴心不改,觉得还能挽回双方的感情,在听说小雪辞职后,主动提出以工资名义每月向小雪转账2万元。直到小北发现小雪在与其交往过程中,同时与多个男人交往,知道真相的小北一怒之下将小雪告上了法庭,要求返还一百万的恋爱支出。
双方各执一词
恋爱期间支出究竟是赠与还是借贷
庭审中,小北认为,双方在相恋不久后便开始谈婚论嫁,自己也见过女方家长,并曾在女方家中留宿,这些行为都可以证明其向女方赠送的车辆、首饰、转账等礼品均系以结婚为目的,属于婚约财产的范畴,现双方分手,赠送财产的目的落空,故应予以返还。小雪则认为,双方之间并不存在婚约,男方对其赠送财物是爱意的表达,不能以财物价值的高低来衡量是否属于婚约财产,而且男方已经书面向其承诺所有财物均系赠与,现诉讼要求返还,有违诚信原则。
庭审焦点
本案系由恋爱期间赠送大额财物引起的婚约财产纠纷案件,一方认为恋爱期间赠送的财物性质为彩礼,双方最终未结婚,故应当返还恋爱支出;一方认为恋爱期间赠送的礼物性质为赠与,无特殊情况,不允许撤销。
经法官主持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小雪同意返还小北部分车辆折价款及部分首饰。
01
男女交往期间的金钱往来是彩礼还是赠与?
彩礼是指以结婚为目的,按照当地风俗习惯,男方或其家庭成员给付女方或其家庭成员的礼金及贵重物品。判断是否属于彩礼,应结合给付目的、风俗和特定性进行判断。彩礼给付的目的是为了缔结婚姻;风俗是指赠与对方彩礼是否属于当地的风俗;特定性是指男方或者其家庭给予。
男女双方在交往过程中自愿给付的价值较小的物品、请客花费等人情往来的消费性支出,一般应认定为赠与行为。双方在交往期间为表达感情,不是基于彩礼习俗给付的金钱或者贵重物品,一般应认定为赠与行为。
02
恋爱期间的感情赠与,分手后能追要回吗?
实践中,对恋爱期间的经济往来,需要结合双方恋爱时间长短、收入、资产等其他证据综合判断经济往来的性质。一般而言,恋爱期间的小额财物赠与或日常消费支出具有纪念意义的“520”“1314”等红包或者纪念日礼物,在没有其他证据的情况下,一般视为维系感情的必要支出或者日常开销,不应返还。而大额的经济往来,更容易被认为是当事人一方基于结婚目的的赠与,可视为一种附解除条件的赠与行为。
03
什么情况下可以要求返还彩礼?
司法解释规定三种情况下,当事人请求返还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第2、3种情况返还彩礼,应当以离婚为前提,且除了司法解释规定的三种返还彩礼的情形外,法官可以结合具体案情,酌情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数额。
04
返还彩礼的形式有何规定?
彩礼的返还应以返还原物为原则,但双方同意折价返还的除外;因不可抗力导致物的损坏、灭失或者因自然损害导致物品价值较少的,一方要求另一方赔偿的,一般不予支持。
法官寄语
男女恋爱期间互赠礼物表达爱意实属人之常情,但双方在恋爱期间产生的大额金钱往来是否为赠与,法院一般根据证据综合判定。为避免日后产生经济纠纷,在恋爱期间,男女双方应当理性表达爱意,对于大额转账或是明显超出自己经济承受能力范围的支出,要理性考虑,量力而行;若是给付对方大额金钱,也应标明款项用途等内容。
编辑:史梓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