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王某与被申请人李某某是好友,两人平时以接受铲车雇佣为生。2020年7月王某在受雇于建筑公司次承包人陈某文时,因陈某文另雇的李某某无钱加油,王某出于好意,主动给李某某1000元加油。李某某加完油并与陈某文算完账后,王某向李某某索要加油费,李某某认为此1000元应由陈某文支付给王某。无奈之际,2020年10月30日,申请人王某来到新疆兵团巴里巴盖法律服务所诉说了基本案情,并申请法律援助,想要申请援助律师助其将李某某所借1000元要回。经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调查与分析,陈某文虽在当时应负有对李某某车辆加油的义务,但陈某文并未出言相借,且陈某文对李某某债务已经履行完毕,故此1000元因由李某某向王某返还。李某某拒不愿进行调解,此事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解决。
一、申请人王某不能提交社区出具的经济状况证明,且据王某所述其经营性收入平均为每月5000元左右,超过《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实施<法律援助条例>办法》规定的经济困难标准,其另有大型铲车一部,至少估值约为30万元,不符合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 二、申请人王某所申请的法律援助事项是请求李某某返还其借款1000元,并承担迟延返还投资款期间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按照《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实施<法律援助条例>办法》的规定,其申请的事项不属于法律援助受案范围。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实施《法律援助条例》办法第八条规定: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二)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三)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六)请求维护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七)请求享受工伤待遇的;(八)请求维护因环境污染、公共卫生、安全生产产生的民事权益的;(九)请求维护因家庭暴力导致家庭婚姻纠纷产生的民事权益的;(十)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请求人身损害赔偿的;(十一)与公民基本生存条件密切相关且法律援助机构认为确需提供法律援助的其他事项。上述案件申请人高某某所请求事项为返还投资款及延迟返还投资款期间利息,因此不属于法律援助受案范围。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实施《法律援助条例》办法第九条规定:申请法律援助的公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认定为经济困难;(一)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二)五保户、贫困户以及因自然灾害或者其他原因造成生活困难接受生活救济的;(三)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证明其家庭生活确实困难的。而申请人王某在申请法律援助时无法提供收入证明,且其不符合经济困难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