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宜兴法院公布了一起民事诉讼中的不诚信诉讼行为。
男子邵某起诉陈某,要求其归还从自己这里借走的6.2万元及利息,并向法院提交了支付宝转账截图,然而法官在核实证据期间,却发现了不对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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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某在外地承接工程项目时结识了陈某,经较多工作接触后,两人成为了朋友。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期间,陈某以还信用卡、亲属住院等理由多次向邵某借款。2021年3月7日,邵某让陈某补写了一份欠条,欠条上写明陈某通过现金、转账等方式共从邵某处借走人民币6.2万元。
2021年10月,由于陈某迟迟未能还款,邵某将其诉至宜兴法院,要求归还6.2万元借款及利息。邵某向法院提交了支付宝转账截图,证明该6.2万元借款均系支付宝转账支付,不包括现金借款。
开庭审理时,被告陈某未能到庭。法官核实证据,查看邵某手机,手机显示陈某曾于2020年6月27日向邵某转账1000元。
但邵某提交的证据中,支付宝转账截图却显示该月支出14000元、收入0元。而且按转账截图,当天是邵某向陈某转账了1000元。
法官于是要求邵某提交转账电子回单,以进一步调查清楚事实,并严肃告知邵某妨害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后果。
慌了的邵某吐露出实情。原来这6.2万元的欠款中,有1000元是现金借款,非转账交付。但这1000元的现金借款没有证据。邵某妻子为了让转账金额与欠条金额相印证,就将账单截图进行“P图”处理,把“+1000元”的“+”号P成了“-”号。
承办法官对邵某的行为进行了严肃批评教育。针对其伪造证据、妨碍诉讼的违法行为,法院依法对邵某作出了罚款5000元的处罚决定。收到处罚决定书后,邵某主动将5000元罚款交至法院。
据法官说法: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务必要遵守法律、诚实守信,如实陈述案件事实并提供证据,切莫抱着侥幸心理作虚假陈述, 伪造证据进行诉讼。一旦存在虚假诉讼和伪造证据等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该行为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潇湘晨报综合宜兴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