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侣关系使双方之间一定额度的资金往来具备合理性。不能仅凭转账记录认定借贷关系,要通过综合判断双方之间的借款合意、资金交付的合理性,并结合其他主客观因素来确认是否构成借贷关系。
案情简介
易某与涂某系情人关系,易某以转账记录主张其与涂某之间构成借款关系,涂某否认双方存在借款合意,主张转款系基于双方特殊个人关系产生的其他法律关系。原审法院认定双方之间账户往来的差额为借款。
涂某不服原审判决,申请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承诺到期返还的合同,合同双方需达成出借和使用资金的合意,自然人之间的借款需出借人实际给付出借款项。
本案中,本案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的“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的情形不符,二审判决适用该条司法解释分配举证证明责任有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易某应当对其与涂某之间存在借款500万元的合意以及其实际给付500万元借款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 如其言法 ·
情侣关系并非法定的身份关系,情侣双方之间也并不负有特定的法律义务。但因为特殊的身份关系,双方之间常有大额资金往来。在关系破裂后,一方会主张系借贷关系,另一方则会主张系赠与关系。
如果是普通亲友关系,原告仅凭借条起诉后,法院会依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要求被告举证是否存在其他法律关系,如果被告不能举出相反证据,则直接认定为借贷关系。
如果是情侣关系,对于小额或者带有某种纪念数字的资金往来,法院会直接认定为日常生活开销或者赠与;对于大额资金往来,则举证责任在于原告,原告需举证证明双方存在借款合意。证明存在借款合意的证据包括借条、转账备注、电话录音、微信聊天记录、其他催款证据。
如果原告不能证明存在借款合意,则其诉讼请求不会得到法院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