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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看法速递:民间借贷纠纷被告否认,民间借贷如何认定借贷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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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间借贷领域基于借贷双方的信赖关系,有时往往采取口头形式协商借款事宜,借款人口头指示出借人将款项打入其他第三方账户,但当借贷双方发生争议时,若借款人以未实际收到借款款项为由主张借贷关系不成立的,这时出借人应当如何主张自己的权利呢?

一、将款项打入第三方账户的人追加为民间借贷诉讼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为了查明原、被告之间是否形成民间借贷关系,将收到款项的人追加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由第三人来证明其是接受借款人的委托代收借款款项的,自己与出借人之间没有任何关系,这样借款人就没有任何借口可以否认借款事实,直接判决双方借贷关系成立,由借款人按照双方的约定偿还借款,这便于矛盾的根本化解。

二、判决驳回出借人的诉讼请求,反过来出借人以不当得利为由起诉款项打入其账户的第三方,要求其返还不当得利。

实践中,有些案件,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若出借人无法举证证明其与被告之间形成借贷关系,法院会以证据不足为由判决驳回出借人的诉讼请求。这时出借人往往会选择再行起诉收到款项的第三方,要求其返还不当得利。这时如果第三方仍反驳其没有借款,只是接受借款人的委托代收款项,第三方一般会申请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以便摆脱自己的责任。转了一圈,若真能证明第三方与借款人之间也没有特殊的业务往来,那么借款人就无处遁形了,法院会直接判决借款人承担偿还责任。

所以,无论是一步到位的诉讼,还是分步走的诉讼,为了查明案件事实,都需借款人和第三人参与到诉讼中来,才能真正判断清楚真实的借贷关系是否存在,才能让真正的责任人来承担其应有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