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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秘闻报道:常见民间借贷纠纷课件,民间借贷新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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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内容根据 潘修平 民间借贷新规与实务精解 讲座及课件整理而成。若需要进一步听取潘老师讲解或者向向其沟通探讨,建议参与相关培训并购买完整版课件。

一、近期关于民间借贷法律的重大变化

1、《民法典》 及相应的司法解释生效;

2、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和12月两次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3、最高人民法院于2019年发布了《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九民纪要);

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于2019年7月印发《关于

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5、国务院于2021年2月发布《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

二、新规关于利率的具体规定

1、LPR的四倍是动态值,不是固定值;

2、不论借款期限长短,均适用一年期的LPR;

3、贷款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前的,因为当时没有LPR,适用起诉时的LPR;贷款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适用合同成立时的LPR。

4、LPR的4倍包括全部的融资成本。LPR四倍不仅指利息,指所有融资成本之和不超过LPR的四倍,包括但不限于利息、逾期利息、罚息、违约金、财务顾问费、服务费、咨询费、管理费、会员费、手续费等等。

5、律师费应当分别不同情况:融资时支付的律师费应当计入融资成本,违约诉讼的律师费不应计算在内;

6、对于实践中争议较大的担保费问题,由于“ 其他费用” 已经明确为出借人向借款人实际收取的费用,应视担保费是否最终由出借人实际收取作出认定,由出借人收取的应计入融资成本,由第三方收取的不应计入融资成本。

7、不支持“砍头息。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8、利息计入本金重新出具债权凭证。(1)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应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

(2)在将利息计入本金时,利率超过LPR四倍的,法院不予支持。

(3)将利息计入本金,重新出具债权凭证, 作为后期借款的本金的, 总体算账, 借款期内总利率不能超过LPR的四倍。实际上是利滚利,总的利率有可能超过LPR的四倍。

9、未约定利率逾期利率的处理原则:2015年民贷司解第二十九条:“ 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我国资本市场融资成本实际远远高于6%,导致很多债务人宁愿违约承担每年6%的违约责任,也不愿意主动还款, 6%固定的违约金制度不能体现法律制度的惩戒性。

新规关于逾期利率的规定。(1)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

(2)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是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民间借贷合同的成立及履行

(一)司法解释关于民间借贷合同成立的特殊规定

第九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合同成立:

(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

(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

(三)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

(四)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

(五)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在本单位内部通过借款形式向职工筹集资金,除存在民法典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况外,应认定为有效。

(二)民间借贷纠纷的证据

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人民法院做出判决后,应将借据、收据、欠条原件收缴,判决书、调解书可以起到证明作用。

应注意对借据、收据、欠条原件的保护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三)关于合同履行地

合同履行地关系到管辖法院,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第三条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这么规定是为了方便债权人、保护债权人。

(四)被告的抗辩

1、借贷与基础法律关系: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

2、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存续承担举证责任。

3、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能作出合理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4、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五)被告的抗辩

第十七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负有举证责任的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经审查现有证据无法确认借贷行为、借贷金额、支付方式等案件主要事实的,人民法院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

原告是亲身经历者,有时必须到庭,仅委托律师不能证明事实。

(六)借款人提前还款

第三十条借款人可以提前偿还借款,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并主张按照实际借款期限计算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