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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百科消息:民间借贷纠纷金额不符,借款人和还款人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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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典”

槐法案例【2023】59

自古以来,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是,实践中由于资质、信用、碍于情面等多种原因,经常出现借款人与实际用款人不一致的情况,那么,此种情况下应当由谁承担还款责任?本期以案说法,来看槐荫区人民法院民一庭相慧法官审理的这样一起案件。

案情回顾

2022年1月1日,甲向乙借款1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因个人财务紧张,特向乙借款10万元,于2022年7月1日前还清。落款处有借款人甲本人的签名及捺印。当日,乙向甲转账10万元。借款到期后,甲拒绝归还欠款,乙遂将甲作为被告诉至槐荫法院,要求其归还借款10万元及其利息。

甲辩称,本案的借贷关系实际发生在乙与案外人丙之间,借款虽然经过甲的账户,但是款项到达甲的账户后即转交给丙,10万元款项均由丙实际使用,甲并未使用该款项,因此,甲不是本案适格被告,不应承担还款责任。并提交了甲与乙之间的通话记录,内容为:甲称“我给你写一个借条,然后丙也给我写一个,等丙把钱给了我以后,我就把钱给你。”还提交了甲向丙转款的转账记录一份。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是:甲应否承担还款责任。

法院审理

槐荫法院经审理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本案中,根据乙提交的借款及转账记录,可以证实甲向乙出具了借款10万元的借条,且乙将10万元款项打至甲的账户中,甲、乙之间形成了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对于甲辩称其并非本案适格被告问题,本院认为,甲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理应对其出具借条行为所可能承担的风险及法律后果有清晰认知,但其仍向乙出具了涉案借条,表明其具有向乙借款并承担相应还款责任的意思表示。根据甲提交的与乙之间的电话录音,明确为乙向甲主张权利、再由甲向丙主张权利,进一步证实经双方协商一致,由甲向乙承担相应的还款责任。虽然甲主张丙是实际借款人,愿意承担涉案债务,但是乙并未同意,涉案借条并未更改借款人,因此,根据合同相对性,依法认定甲为本案适格被告,应当向乙归还借款10万元。最终,槐荫法院依法判决:甲向乙归还借款10万元及逾期利息(以10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7月2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判决作出后,甲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本案涉及借款人与借款的实际使用人不一致时,应当由谁承担还款责任的问题。依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该规定明确了合同具有相对性,在借款人与实际用款人相分离的案件中,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借款的实际用途不影响合同相对性原则,应当根据借款合同,由向出借人出具借条并在借条上签字的借款人作为诉讼当事人,承担还款义务;借款人与借款实际使用人之间的关系应当另案处理。但是,如果借款人向出借人披露了实际用款人,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仅为借借款人的名义,借款人并不实际参与借款关系的履行活动,也不享受借款活动的利益的,应认定实际用款人为实际借款人,由实际用款人承担偿还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撰 稿:贺晓芳